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62号)和崇人社【2012】98号关于印发《崇明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新村乡事业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坚持以人为本,以实施绩效工资分配为契机,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益服务水平,促进我乡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坚持水平核定、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向一线工作岗位倾斜、向有实质贡献的人员倾斜。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本乡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变动人员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岗位绩效工资,调动人员和退休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兑现绩效工资。
(二)200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或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批准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按照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津贴补贴项目、标准的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一)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原工资构成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二)原本市规定的事业单位津补贴项目,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增收节支奖、节编奖、书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部分以及本区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国家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粮油补贴以及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补贴等项目和标准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核定的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统筹分配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提取部分额度统筹使用,用于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发放,对考核优秀单位的奖励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和绩效奖励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量的60%;绩效奖励占总量的40%。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法
1、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和岗位职责,全市统一标准,依据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对照专技、管理、工勤等三类岗位对应标准(附件1),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原则上就高不就低。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下毕业生(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70%执行。其他新聘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2、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多少、工作强度、责任大小和难易程度,认定工作量津贴。结合本乡实际,各单位原则上不拉差距。各单位在分管领导的主持下平衡工作量,在保质保量完成本单位、本岗位工作的基础上,发放本乡单位标准工作量津贴。工作量津贴按月发放。工作量津贴金额=工作量津贴标准×发放系数。
事业单位月工作量津贴标准的计算公式:
月工作量津贴= ÷12
在基础性工资总量(60%)扣除岗位津贴后的余额为工作量津贴的总量。工作量津贴暂定标准为1000元/月,工作人员按照职务职级职称完成单位核定的基本工作量给予一定的工作量津贴系数,单位正职基础系数1.2、副职1.1、助理1.05、一般人员1。
各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混岗人员除外),不享受工作量津贴。新进人员、年内退休人员、年内调离本单位人员,按实际工作月发放工作量津贴。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各类岗位的职责和工作量制订该单位具体分配方案。
(二)绩效奖励的分配
绩效奖励(占总额的40%):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实际贡献等因素,与其工作和年度考核结果相挂钩。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考评情况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绩效奖励总量扣除先进单位、个人奖励等相关奖励发放额后,测算核定出绩效奖励基准额,对应绩效奖励系数发放。绩效奖励系数按照下列方案执行:单位正职基础系数1.2、副职1.1、助理1.05、一般人员1。
事业单位绩效奖励标准的计算公式:
事业单位绩效奖励年标准=
相关奖励内容为以下六项:
1、单位获得市级荣誉称号,按等级奖励单位,奖金由单位工作人员均分。
奖励标准:
级别 | 市委市政府或 国家级条线 | 县委县政府或 市级条线 | 乡党委政府或 县级条线 |
金额 | 5000元 | 3000元 | 2000 |
2、个人获得市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按等级奖励个人。
奖励标准:
级别 | 市委市政府或 国家级条线 | 县委县政府或 市级条线 | 乡党委政府或 县级条线 |
金额 | 2000元 | 1000元 | 500 |
注:奖励级别、奖励单位不能清晰明辨,由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3、各类各级奖励标准如有上级明文规定的,按文件执行,如上级已给予了现金奖励,上两项奖励标准则减半。
4、各类重大工作、重大活动参与奖,由党政班子视情况讨论决定。
5、临时性、突击性加班,由分管领导提请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党群办备案,作为年终津贴发放的依据。
6、年度考核优秀记功奖300元,记大功奖500元。
7、不得全额享受绩效奖励的情况: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3)借调到乡外工作的人员,原单位不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4)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享受绩效奖励的50%,不合格者或未参加考核的不予享受绩效奖励;
(5)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或病假超过3个月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处)。
8、剔除上述1-6项所有奖励后的余额,原则上由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人员按职级职务相对应系数发放绩效奖励。扣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经考核兑现后积余部分金额由各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再次分配。
五、相关政策
1、事业单位职工所聘岗位(职务)和工作年限的确定按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口径执行。
2、在国家规定出台前,军队转业干部暂按其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3、岗位变动的人员,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绩效工资。
4、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以上任职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5、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开除公职处分除外),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工作量津贴按实计发;受到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间内,停发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停职审查的,在接受审查期间,暂缓发放岗位津贴的工作量津贴,待审查结束作结论后,再确定如何发放。
6、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量津贴按比例按日计发,绩效奖励按比例按日计发。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1、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经政策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2、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3、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1、成立新村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并加强对各单位内部考核、奖励、分配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2、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依据国家、本市、本县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讨论通过后,报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并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3、坚决维护工资改革的严肃性,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分配。乡党委将加强监督与检查加强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发放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他
1、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已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按实结算。
2、本方案在听取事业单位人员不少于50%的基础上,经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3、本实施方案由乡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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