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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卓公积金贷款条件

更新时间:2023-08-19 18:11:30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缴存职工住房的消费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我区将分别从五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调整,包括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 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调整为20倍等。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首套房认定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依据。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有共同借款人的合并计算)的20倍。

各中心不得为满足缴存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而违规补缴住房公积金。

(四)因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购买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应是自签订(或出具)之日起三年内的。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私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不含周转房),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单位周转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本地无私有住房证明(配偶方在另一城镇工作的只需提供本人证明)、出租方房屋权属证明后,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所提取金额不超过应付的房屋租金。

(二)以与父母共同居住名义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新建(翻建、大修)父母住房的,提供父母住房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委会)出具的与父母共同居住的证明,由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建造(翻修、大修)现场查看,对符合提取条件的,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总和不得超过新建(翻修、大修)住房的总价。

(三)因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买住房所提供的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应是自签订(或出具)之日起三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