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那么你的高温津贴该领多少呢?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的28省份高温津贴标准一览表,欢迎查看!
2016最新28省份高温津贴标准一览表
距离“入伏”还有一个月零四天,各地马上将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再次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然而,据观察,仍有个别地区、单位存在补贴发放不到位的问题。在已经明确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也已经多年未涨。每年都强调的高温津贴,为什么总是容易随着高温而“蒸发”?这个补贴的发放,究竟该遵循怎样的标准?
所谓“高温津贴”,其实是针对劳动者因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额外消耗劳动的补偿。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王晓峰指出,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发放标准(如下图所示)。其中,北京室外露天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以上室内工作的则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上海、江苏、浙江以及福建等地,则在200元左右。
另外,各地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也因气候的差异而各有不同。多数北方地区发放周期是每年的6到9月,而周期最长的海南省,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然而,部分地区的津贴标准却多年未涨。河南仍执行2008年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广东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也已9年未调。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认为,高温津贴的本质是一种劳动补偿,它的调整应该与工资挂钩,而不应是想起来就调,想不起来就不调。
国家行政学院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则认为,津贴应随各地高温天气的变化而随时调整。这是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因为气候变化比较缓慢,比如南方就应该3个月,北方2个月等等。
近年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曾多次要求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来充抵津贴发放。然而,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没有按规定执行,更有大量建筑工、环卫工、快递员等等,终日在炎炎烈日下工作,却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究竟是什么原因,阻断了“高温津贴”发放的“最后一公里”呢?
一位建筑工人曾在网上发帖感叹,自己是看到媒体报道之后,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个词。他表示,自己和身边200多位工友,已经超过5年没领过高温津贴。也有不少如快递员、环卫工这样的室外高温作业人员表示,虽然他们每到夏季,确实有收到过补贴,但对具体的补贴标准并不清楚。
有快递员说:“像我这个工种,应该是有的吧。因为我都在外面跑,应该拿补贴。我工作也是刚开始,这方面没有了解的很透彻。”
更有个别公交车驾驶员反应,公司从未发过补贴,但因为习以为常,对于“维权”二字,他们更是想都没想过。“没听说过。没有拿过高温补贴。都习惯了,都是开车,常年下来都是这样。”
其实,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几乎每年夏季,都会强调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严禁部分用人单位用菊花茶、藿香正气水等来代替津贴的发放。
总工会新闻发言人王晓峰认为,应大力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知识宣传,提高一线职工高温作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尤其要强调的是,工会历来主张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为何年年讲,却总是难以落实到位?惩罚制度缺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是高温津贴落地难的重要障碍。地方政府不单应制定发放标准,同时还要有处罚标准。督查过程就是处理的过程,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处罚标准,就没相应的措施来处理企业。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则认为,一方面,眼下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进行,欠缺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各地针对高温天气的劳动管理,都是基于地方行政规章,威慑力也不够。
左祥琦分析指出,高温津贴没有上升的所谓的法律规则,有些省份都是司局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依据依据来使用,导致高温补贴执行难。可以把高温津贴的立法提高一些,先有一个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高温补贴、防暑降温的大原则。比如,温度到了多少以后应该给;是按天给、按月给;有一个国家层面的立法后,法律规格高了,从政府到百姓,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就高了。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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