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征地拆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
1、征收土地使用权及未利用地补偿:
(1)征收国有农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补偿。
(2)宅基地(有证)补偿187.5元/?。集体非农建设用地112.5元/?。
(3)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90元/?,以出让方式取得:红线16.8万元/亩,蓝线12万元/亩。
2、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含安置补助)标准:
(1)坑口、桂城、广利街道办事处范围:耕地58.50万元/公顷(39000元/亩),园地45.00万元/公顷(30000元/亩),林地20.60万元/公顷(13733.34元/亩),养殖水面60.75万元/公顷(40500元/亩),未利用地18.00万元/公顷(12000元/亩)。
(2)莲花、永安、凤凰、沙浦镇范围:耕地52.65万元/公顷(35100元/亩),园地40.50万元/公顷(27000元/亩),林地18.60万元/公顷(12400元/亩),养殖水面54.70万元/公顷(36467元/亩),未利用地16.20万元/公顷(10800元/亩)。
3、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国有、集体的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包括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河流、堤坝、滩涂等土地,只要不影响或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原则上不给予补偿。水利、抢险工程及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公益性事业需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作物种植合理株数,密度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调查规程执行。连片的青苗以及花卉、苗圃、园林场等按面积计算补偿。青苗补偿补偿给土地承包者或青苗所有者。):
1、水稻、花生每亩补偿:1000元。
2、番薯、木薯每亩补偿:800元。
3、蔬菜类每亩补偿(含粉葛、芋头等):叶菜类为1300元,收期种植期较长的瓜、豆类为2000元,莲藕、肇实、荸荠每亩补偿2800元(含鱼苗损失补偿,按承包范围内鱼塘水面加上鱼塘塘基面积计算补偿,塘基地上物及附着物以被征鱼塘的整个鱼塘塘基的地上物及附着物计算补偿)。
4、剑花、火龙果盛收期每亩补偿8000元,初收期每亩补偿5000元。苗期每亩补偿4000亩 (其中:剑花、火龙果树3000元/亩,设施5000元/亩) 。
5、玉米每亩补偿:中期2000元;成熟期初种期1000元。
6、甘蔗每亩补偿:中期2000元;成熟期初种期1000元。
7、蕉类补偿:粉蕉,挂果的每亩补偿3600元,未挂果的每亩补偿2000元;香蕉,挂果的每亩补偿3200元,未挂果的每亩补偿1800元;大蕉,挂果的每亩补偿2800元,未挂果的每亩补偿1500元,蕉类成熟期及新种植的每亩补偿800元。零散种植每棵补偿30元。
8、木瓜,挂果盛收期2700元/亩,挂果的1800元/亩,残树和未挂果50厘米高以上的1000元/亩。
9、葡萄、李、枇杷、佛手等长年生长果树,挂果每亩补偿4000元,未挂果的每亩补偿2000元,苗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
10、番石榴,成树树径小于3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树径超过3厘米的每棵补偿35元,树径超过5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过8厘米的每棵补偿85元,树径超过10厘米的每棵补偿110元,树径超过12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
11、沙田柚、黄皮树、仁面树、杨桃树、芒果树,成树树径小于3厘米的每棵补偿25元,树径超过3厘米的每棵补偿45元,树径超过5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树径超过7厘米的每棵补偿90元,树径超过9厘米的每棵补偿120元,树径超过12厘米的每棵补偿160元。
12、荔枝、龙眼,成树树径小于3厘米的每棵补偿30元,树径超过3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树径超过5厘米的每棵补偿120元,树径超过7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树径超过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树径超过13厘米的每棵补偿250元,树径超过16厘米的每棵补偿300元,树径超过20厘米的每棵补偿400元,树径超过40厘米的每棵补偿700元,树径超过50厘米的每棵补偿1000元。
13、柑、桔、橙,成树树径小于3?的每棵补偿20元,树径超3?的每棵补偿40元,树径超5?的每棵补偿55元,树径超7?的每棵补偿80元,树径超9?的每棵补偿100元。
14、树菠萝:树径小于3?的每棵补偿20元,树径超3?的每棵补偿35元,树径超5?的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7?的每棵补偿70元,树径超10?的每棵补偿100元,树径超12?的每棵补偿120元,树径超15?的每棵补偿180元,树径超20?的每棵补偿240元。
15、按树类:种植1年内和砍伐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种植2年内每亩补偿2000元,种植超过2年到4年的每亩补偿3000元。
16、松杉:成林的每亩补偿1500元,未成林的每亩补偿1000元,苗期(含1年内)500元。
17、桑、茶、肉桂林盛收期的每亩补偿3000元,未收期的每亩补偿2000元,残树和苗期的每亩补偿1000元。
18、竹林:成林的每亩补偿2000元,疏林、未成林的每亩补偿1200元,苗期的每亩补偿600元。
19、天冬、龙利叶(药材)每亩补偿2000元。
20、种植鱼草每亩补偿600元。
21、花卉、苗圃、富贵竹每亩补偿5000元,盆栽的花卉、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灌木为主的园林场每亩补偿6000元,乔木、大型树木(含名贵树种)的园林场每亩补偿20000元。亦可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22、养殖加洲鲈、桂花鱼每亩补偿3800元,混养桂花鱼(规格:桂花鱼与其他鱼各占约50%)每亩补偿2800元,四大家鱼每亩补偿2000元。新推鱼塘,承租期剩余年限每年每亩补偿150元推塘成本。(鱼苗补偿按鱼塘水面加上鱼塘塘基面积计算补偿鱼苗损失,塘基地上物及附着物以被征鱼塘的整个鱼塘塘基的地上物及附着物计算补偿。)被征鱼塘剩余部分面积,按该鱼塘发包一年每亩租金计算,给予被征地单位一年生产损失补偿。
23、鱼苗、虾塘每亩补偿2000元,水鱼、鳗鱼每亩补偿3000元。
24、种猪(公猪、母猪)搬迁费(含猪搬迁及产床设施等综合补助费)每头400元、肉猪搬迁费每头50元。按实际发生搬迁数量为准。
零星种植树木(同科类树木少于10棵的),按以下标准补偿,没有列出的种类,参照同类别科类标准补偿。
25、木棉树,成树树径小于3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树径超过3厘米的每棵补偿35元,树径超过5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过8厘米的每棵补偿85元,树径超过10厘米的每棵补偿110元,树径超过12厘米的每棵补偿150元。
26、桃花:树径小于3?的每株补偿10元,树径超3?的每株补偿30元,树径超5?的每株补偿60元,树径超8?的每株补偿80元。
27、大椰葵景观树:地径40?的130元/棵,地径45?的180元/棵,地径50?的280元/棵,地径55?的380元/棵,地径60?的480元/棵,地径70?的600元/棵。
28、棕榈:干高50?的80元/棵,干高100?的150元/棵,干高150?的250元/棵,干高200?的350元/棵。
29、榕树:直径5-10?树径的25元/株,超10?树径的70元/株。
30、大皇椰:直径10-30?地径的15元/株,超30?地径的250元/株,超50?地径的1000元/株。
31、水杉树:干高10m以上的22元/棵,干高不足10?的12元/棵,干高不足5m的5元/棵。
32、苏铁补偿:干高50cm以上每棵补偿200元,苗期每棵补偿15元。
33、苦练树、相思树:成树树径小于5cm每棵补偿20元,树径小于5cm每棵补偿60元,树径超7cm每棵补偿100元。
34、盆架子补偿:成树树径小于10cm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10cm每棵补偿120元,树径超12cm每棵补偿180元,树径超15cm每棵补偿250元。
35、玉兰树:树径小于4cm每棵补偿10元,树径大于4cm每棵补偿40元,树径大于6cm每棵补偿80元,树径大于8cm每棵补偿150元,树径超10cm每棵补偿200元。
36、桂花树:树径小于3cm每棵补偿20元,树径大于3cm每棵补偿80元,树径超5cm每棵补偿200元,树径超8cm每棵补偿500元,苗期每棵补偿10元。
37、罗汉松:树径小于2cm每棵补偿20元,树径大于2cm每棵补偿80元,树径超3cm每棵补偿120元。
38、杨柳:树径小于5cm每棵补偿20元,树径大于5cm每棵补偿60元。
39、鸡蛋花:成树(进入花期)200元,成树(未进入花期)50元,苗期每棵补偿10元。
40、黄檀(黄花梨)补偿:树径小于3cm每棵补偿50元,树径超3cm每棵补偿200元,树径超6cm每棵补偿380元,树径超8cm每棵补偿1000元,树径超10cm每棵补偿1800元,苗期每棵补偿1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地下埋置物补偿。
1、迁坟补偿:一般土坟按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穴补偿120元。安葬在公墓园内的骨灰塔每穴补偿500元。《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下葬的墓地土坟,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走。
2、水井:手摇水井每口补偿650元;农村饮用水井每口补偿2600元。
3、砖砌水泥面的鱼虾塘窦:4级以上的每个补偿800元,3级的每个补偿650元,2级的每个补偿450元,2级以下的每个补偿320元。
4、晒谷场:三合土基底水泥砂浆面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45元;混凝土基底水泥砂浆面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
5、三鸟运动场、砖晒场:砖基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20元。
6、粪池、水池:砖石砌体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90元,混凝土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170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235元,有盖、砌砖体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275元,有盖、混凝土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300元,有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350元。
7、石墙(砖、石挡土墙,基础):水泥砂浆砌筑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石灰砂浆砌筑的每平方米补偿190元,干砌筑的每平方米补偿130元。
8、围护墙:1/2砖墙的每平方米补偿35元,3/4砖墙的每平方米补偿45元,一砖墙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砼柱钢网的每平方米50元。
9、虾棚每平方米补偿6元,花卉场隔热棚每平方米补偿10元。
10、房屋、棚舍(水电齐全的):
(1)钢筋水泥混合结构房屋(含水、电、房门、窗户、室内批荡、生活基本设施)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外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层高2.3米(不含2.3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850元;层高2.3至2.8米(不含2.8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层高2.8米及2.8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偿1100元。
(2)砖墙瓦面结构房屋(含水、电、房门、窗户、室内批荡、生活基本设施)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外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层高2.3米(不含2.3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600元;层高2.3米至2.8米(不含2.8米)每平方米补偿700元;层高2.8米(含2.3米)以上的,每增加0.5米高度每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
(3)石墙瓦面结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55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4)泥砖、土墙瓦面结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3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5)泥砖、砖混合的砖墙瓦面结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52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2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330元。
(6)石、泥砖混合砖墙瓦面结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50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9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260元。
(7)水泥砖、红砖、青砖砖墙石棉瓦、沥青纸、板皮屋顶结构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9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3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240元。
(8)泥砖墙石棉瓦、沥青纸、稻草、板皮屋顶结构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3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4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160元。
(9)石墙石棉瓦、沥青纸、稻草屋顶结构的房屋:檐高3.3米以上(含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70元,2.3至3.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60元,2.3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10)有围护墙瓦顶面结构棚:檐高4米以上(含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50元,檐高2.5至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30元,2.5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110元。
(11)无围护墙瓦顶面结构棚:檐高4米以上(含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30元,檐高2.5至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10元,2.5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90元。
(12)有围护墙的石棉瓦、沥青纸、稻草、板皮顶面结构的棚:檐高4米以上(含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00元,檐高2.5至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90元,2.5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
(13)无围护墙的石棉瓦、沥青纸、稻草、板皮顶面结构的棚:檐高4米以上(含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70元,檐高2.5至4米的每平方米补偿55元,2.5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
(14)猪舍(砖石墙体、屋顶瓦面结构,地面水泥砂的):檐高2.5米以上(含2.5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檐高2.5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屋顶石棉瓦、沥青纸、板皮等结构的每平方米相应减少20元,屋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每平方米相应增加50元。
(15)上述房屋的楼层高是指室内楼地面到该层顶棚混凝土楼盖上表面的垂直距离,檐高是指室内地平到该层前檐口的垂直距离。
(16)房屋的装饰补偿。
外墙批荡55元/平方米;外墙贴砖95元/平方米;墙裙55元/平方米;地砖60cm×60cm(及以上规格)90元/平方米,50cm×50cm(及以下规格)地砖60元/平方米,阶砖30元/平方米;木天花90元/平方米,铝构天花140元/平方米;铝合金窗210元/平方米;不锈钢防盗网140元/平方米,铁枝防盗网90元/平方米;高档套门400元/套。
(17)房屋的混凝土阳台、外走廊、夹层无顶盖房屋按该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天台屋:钢筋水泥混合结构和砖墙瓦面结构分别计算面积,并按相应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房屋的木结构夹层、阳台、外走廊补偿90元/平方米。
(18)对征地范围内搭建的棚舍、猪舍按上述有关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按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每年扣减补偿标准5%的折旧,最高扣减8年。计算年限按承租合同时间计算。
11、简易临时水电设施补偿(含安装综合补偿,按实际需迁改数量计算):自来水管10元/米,供电线路10元/米。电力线、通讯线、有线电视线、广播线、地下排污管、煤气管等管线拆迁补偿:先由业主单位按行业预算单价提交预算费用报告协商补偿。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1、土地安置及补偿:
(1)城镇建设用地安置补偿
征地红线经过的宗地,以宗地为单位按同等红线面积进行异地调整安置,或按照相应地类标准进行作价补偿。安置地由拆迁人统一选址,完成规划及“五通一平”工程(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电视及场地平整)。
(2)农村宅基地的安置补偿
农村宅基地按照相应地类标准进行作价补偿给村集体。农村拆迁户由所在村集体另行提供宅基地,宅基地的“五通一平”工程(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电视及场地平整)由拆迁单位负责,但不再补偿地价。
2、地上物补偿
(1)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第二条第(三)点第10小点的标准补偿,或者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2)征地红线经过的工矿、油站等大型建筑物,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生产的,其资产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补偿。
3、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周转房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1)拆迁人按以下标准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补助费:拆迁建筑面积在75?以上(含75?)的每户补偿1000元,75?以下、50?(含50?)以上的每户补偿800元,50?以下的每户补偿500元。以异地调整安置方式补偿安置地的,每户增加补偿500元。
(2)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助水电费每户1000元(含回迁水电安装费用)。
(3)拆迁居住房屋由拆迁人按每户400元付给被拆迁人厨房设施费;按每户300元付给被拆迁人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
(4)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补偿临时安置费,城镇5元/月•?、农村3元/月•?,共补偿12个月。安置地必须在拆迁户搬出后半年内交付使用。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临时安置期间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自行交纳。
(5)被拆迁人需拆迁人安排临时过渡房的,由拆迁人出资建设水电齐备的标准板房解决,并按需安置人口每人15?安排,拆迁人不再补偿临时安置费,居住过渡房期间的水电费、有线电视维护费及电话费等由被拆迁人自行交纳,临时过渡房原则上安排一年时间。
(6)被拆迁房屋出租给他人作居住使用,拆迁人只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上述1、2、3、4项的补助安置费用,不再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的搬迁及相关安置费用等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决。
(7)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
①经确认用于商业、办公、仓库等用途的房屋,不提供临时过渡房,拆迁人给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补助水电费2000元,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另外补偿给经营者搬迁补助费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偿10元/?,临时安置费5元/月•?,共补偿12个月。
②经确认用于餐饮等经营性房屋,按被拆房屋补偿总价(即房屋纯建筑物补偿价,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10%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经营损失。
③对正在经营的工矿企业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资产补偿总价的8%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经营损失。
(8)拆除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和办理抵押的房屋的补偿安置,由拆迁人另行制定具体方案实施。
4、城镇建设用地签订土地安置调整协议后,拆迁户可凭调整土地协议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确权手续,拆迁办争取在协议签订半年内把安置土地交给拆迁户建设,在建设前的报建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建成后的水电安装、电视、电话的报装不再补偿。被拆房屋已领取土地证、房产证的,新建安置房屋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办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农村宅基地确权,由拆迁人协助被拆迁人办理。
5、土地安置落实及拆迁房屋补偿兑现后,拆迁户必须按拆迁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搬迁,逾期不搬迁,视作放弃处理,拆迁办有权依法处理。
按比例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自留用地。
被征地农民集体自留用地返还按征地总面积的12%计算,所安排自留用地的具体位置可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被征地单位的意愿,并由征地与被征地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国土部门负责自留用地的统一征地、报批及完善相关用地手续。被安排的自留用地在办理征地、用地报批及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国土部门负责。
对返还自留用地难以在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安排解决或被征地单位接受不安排自留用地的,可根据被征地单位意愿选择货币形式进行补偿,标准为16.8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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