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桂林最新产假国家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生育假期以外,一胎增加产假六十天、二胎增加产假七十天、三胎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一胎158天、二胎168天、三胎178天,以下是具体内容。
桂林女职工产假:一胎158天、二胎168天、三胎178天
陪产假(男方):25天
2023桂林产假、陪产假新规定:
广西桂林市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以按照广西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比如在产假、育儿假,其薪资、福利待遇等都不变。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生育假期以外,一胎增加产假六十天、二胎增加产假七十天、三胎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一胎158天、二胎168天、三胎178天。
常见问题:
1.广西产假男的多少天?
答:广西男方有25天的陪产假,但必须在一年内休完。
根据新发布的广西生育条例,自2022年3月24日广西男方有25天的陪产假,能够使妻子和婴儿得到更好的照料,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但必须在一年内休完。
不过,由于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所以广西各城市男方的陪产假天数还要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的情况。
2.广西产假178天是针对一胎还是二、三胎?
答:178天是针对按规定生育三胎子女的夫妻。
在广西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胎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178天的产假,且生育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育二胎的一般是168天。
3.广西产假期间都有工资吗?
答:产假期间有工资。
广西产假休假期间都有工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之前每个月实际工资足额发放,即除了基本工资外,其他的工资福利也要依法足额发放。
4.广西产假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答:通常按照自然日算。
一般来说,广西的产假都是按自然日算,不是工作日,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果产假的最后一天是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产假顺延至节假日结束。
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分娩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仍未休完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的女职工,可以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新增加的产假;新《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休完的,不再享受新增加的产假。
第五章 生育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
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职工享受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第三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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