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4月18日
玉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保障办〔2015〕13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大规模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商品住房库存量、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压力,降低补偿安置成本,提高补偿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让群众满意,让棚户区改造居民得到实惠。
三、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的比例,实行“货币化安置优先、差别化信贷政策”原则,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自起,市直和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国家下达任务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单位公房拆迁的,原则上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除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四、安置形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三种形式:
(一)征收人可以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简称“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征收人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简称“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
(三)可以由征收人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五、运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房屋征收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利益。
(一)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征收人须对拟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户数、人数,房屋面积、用途、产权以及货币化安置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做好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须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14]33号)要求,同时还应包括货币化安置情况。
(三)项目取得房屋征收决定后,应按照规定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按相关规定计算出货币补偿款额后,由征收人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由征收人按规定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
(五)对选择“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方式安置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时与提供房源的开发公司三方达成书面文件,约定被征收人购房的程序、购房款支付等相关事宜,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在3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化币化安置信息平台建设,并开始正常运行;要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手续完善、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信息平台统一登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要积极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
3.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应采取公开竞价、集体团购等方式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征收人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征收人、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六)对选择“征收人购买房源进行安置”,要做好以下工作:
1.征收人应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选择相对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征收人购买房源进行安置具体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棚户区改造采用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人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公示安置房源。在实施过程中,征收人要结合入户调查情况,根据被征收人的货币化安置选择意向确认书,在征收协议签订前公开透明的择优确定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存量商品住房,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
3.征收人要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确定房源购买方案,与房源提供的开发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并形成最终的安置方案。
4.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人购买房源进行安置全过程信息公开、阳光操作。
六、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优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以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棚户区居民使用货币化补偿款购买住房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财政资金支持。自起,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奖励资金分配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予以倾斜。自治区专项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也可以适当奖励。玉林市本级和各县(市)可统筹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奖励资金分配也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予以倾斜。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玉林城区棚户区改造按项目管理归属原则,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奖励补偿。
(三)计划安排优先。在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意愿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玉林市人民政府确定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时,优先统筹安排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市县和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四)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使用金融机构专项贷款。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是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房地产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县(市、区),应尽可能的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主要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二)优化服务。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要建立并及时更新可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平台,引导资质优、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通过搭建平台或小型房源推介会的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购买。也可采取预订服务,以单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安置需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订一定数量房源,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购买,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程序、便捷申报购买存量商品房创造条件。
(三)加强监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政策法规,公开申请程序,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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