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四十六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七条 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四十八条 部(分)队乘舰(船)艇、飞机航运期间,应当遵守乘坐行为守则,听从舰(船)艇、飞机指挥员的指令。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四十九条 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五十二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或者军衔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五)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六)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七)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八)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九)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十)军人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应当在码头舷梯(跳板)口附近,面向军旗立正、敬礼;数艘舰艇并靠时,只在登上第一艘舰艇前和离开最后一艘舰艇后,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应当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三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五十四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四)分队登离悬挂军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军旗敬礼;登离悬挂满旗(代满旗)的舰艇时,所有人员依次向悬挂在舰艇主桅的国旗敬礼。
第五十五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发射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五十六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来队外宾或者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五十七条 分队遇见党和*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九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军人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应当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六十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舰(船)艇上的其他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 军人应当配套穿着军服,佩带军衔、级别资历章(勋表)等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五,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六)。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服役期间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六十四条 军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要改变军种着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军人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六十六条 军队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军服,不得购买仿制军服以及标志服饰。军人不得变卖、拆改军服,不得将军服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地方单位和人员。
第二节 作训服
第六十七条 军人在作战、战备、训练、执勤、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时,应当着作训服。其他需要统一着作训服的时机和场合,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六十八条 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第六十九条 着冬作训服时,应当将上衣拉链拉到顶,衣领对折外翻,扣好钮扣。
着作训大衣时,应当将拉链拉到顶,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风帽。
第七十条 着作训服,通常穿作战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系带扎紧塞入靴内);课外(业余)活动时,可以穿作训鞋(裤口扣紧)。参加训练、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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