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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条令全文内容及共同条令全文变化解读(六)

更新时间:2023-08-25 11:47:1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第二节 基层单位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集合场,向值班员报告。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会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

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安排。

第一百二十六条 点名

连队(队、站、室、所、库)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队(队、站、室、所、库)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体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就寝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舰(船)艇、飞行大队(营)的一日生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院校学员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关于连队(队、站、室、所、库)一日生活的规定执行。

担负演习、野外驻训、工程施工、非战争军事行动等在外执行任务部(分)队的一日生活,由带队首长确定。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一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

旅(团)级单位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级单位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军委机关部门,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机关,以及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单位的早操和会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训练条件、人员居住情况等确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八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值 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级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旅(团)级以上单位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三)营、连级单位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值班分队由旅(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级单位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

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动向和本部(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信息系统,保证其处于规定的状态,有效实施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分)队履行职责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关值班员由机关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掌握敌情、社情、舆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通知,检查、督促部(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营级单位值班员由连级单位主官轮流担任,负责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本单位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通常由军官、士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连队(队、站、室、所、库)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体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队、站、室、所、库)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队、站、室、所、库)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体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队(队、站、室、所、库)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基层单位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连队(队、站、室、所、库)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旅(团)级单位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发。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营级以下单位值班员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连队(队、站、室、所、库)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连队(队、站、室、所、库)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四十九条 值班部(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分)队首长应当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二节 警 卫

第一百五十一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应当做到: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驻地集中的旅、团、营级单位可以组织卫兵分队;卫兵分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单位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明确警卫任务、执勤装备、通信工具、联络信号和情况处置办法,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级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营门卫兵通常昼间在营门外侧执勤,夜间在营门内侧执勤;重要目标的哨位,必要时设置复哨,1名卫兵为固定哨,其他卫兵为游动哨或者潜伏哨,卫兵之间应当保持通视通联;哨位应当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营门卫兵的数量和武器弹药、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干休所等未编配警卫分队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警卫勤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下列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对各种情况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卫兵分队队长通常由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受组织单位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警卫任务和警卫目标的性质、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并报告;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预案或者值班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一百五十五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场、炮场、机械场、阵地、发射场、试验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以及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配带枪支、弹药的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