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人员、装备、战场和形势任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五条 部(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物资应当结合日常训练、正常供应周转和重大战备行动,进行更新轮换,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战备物资不得随意动用;经批准动用的,应当及时补充。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在航率和人员在位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常态化运行,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或者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或者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防化学、防生物以及防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一十九条 部(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条 为锻炼提高部(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级单位每月、营级单位每季度、旅(团)级单位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分)队首长根据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部署操演、实兵拉动、战斗值班(战备)等级转进、战斗演练,按照战区、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各级应当按照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周密组织节日战备。
第二百二十三条 节日战备前,各级应当组织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制定战备方案,修订完善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各项战备保障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 节日战备期间,各级应当加强战备值班。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分)队,做好随时出动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节日战备结束后,各级应当逐级上报节日战备情况,组织部(分)队恢复经常性戒备状态。
第十二章 军事训练和野营管理
第一节 军事训练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军事训练管理工作,把实战化贯穿渗透于军事训练管理全过程各领域,坚持战训一致、训管结合,坚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端正训风、演风、考风,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组训,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第二百二十七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军事训练基本制度,以训促管,以管促训,正规训练秩序,强化作风养成。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各级应当树立正确安全观,坚决克服以牺牲战斗力为代价消极保安全,坚决杜绝无视安全风险违规施训,大胆训练、科学训练、安全训练。
第二百二十九条 军人应当严格执行通用体能训练标准,落实军人体重强制达标要求。
第二节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部(分)队在野外驻训、行军、宿营等野营活动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和环境,协商解决部队宿营等问题。野营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油料、炸药、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50米以外;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在指定地点倒垃圾;
(九)做好官兵医疗保障,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十)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对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一)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山体滑坡、防台风、防雷击、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二百三十二条 部(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挖掘的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致谢。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或者组织活动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五)赴国(境)外执行援助、维和、学习、交流、访问、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的宗教和风俗习惯,接受驻外使(领)馆武官处领导管理。使(领)馆武官处应当加强对赴国(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够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单位首长报告探亲(休假)情况;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勤人员
(一)公勤人员应当按照编制配备,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机关职能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经过政审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应当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通常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教育;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三十七条 伤病员
(一)伤病员到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住院前,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院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卫生连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时,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不得给出院的伤病员批探亲假(休假);
(三)伤病员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院、卫生队、卫生连的规定,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免职人员
(一)免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掌握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职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制度要求,自觉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等活动,认真完成领导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百三十九条 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
(一)对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提出明确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转业待安置人员的思想和安置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并定期汇报思想和安置情况,遇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二百四十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保护相关规定,加强军人健康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心理卫生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四十一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根据病种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四十三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防疫防病意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军人疗养计划。疗养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实施疗养人员的预防保健、伤病治疗、功能康复,以及飞行、潜艇和潜水人员的健康鉴定、生理和心理及救生训练等疗养保障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级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重视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军级单位每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连)级单位每月开展1次心理卫生服务活动,做好心理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确保官兵心理健康。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官兵应当及时送诊就医。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管财、服务官兵、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资产登记、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五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及时公布,定期检查。由基层单位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五十二条 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官兵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四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1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六条 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旅(团)军需部门审定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五十九条 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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