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一)职责划转。
1.将市住保房管局的房屋登记职责、市林水局的林地登记职责、市农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划转工作自起,通过5年过渡期完成,以加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衔接。
2.调整区级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将原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的登记职责统一划转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二)职责分工。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市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承担市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负责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负责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市农办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林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在职责划转过渡期内,市农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过渡期结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林水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地方林权登记等工作。
(三)职责边界。
1.房屋交易管理与登记界限划分。由市住保房管局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具体负责房屋交易的受理、审核、生成交易结果等环节工作,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实时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房屋登记,具体负责房屋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制证、发证等环节工作,并将房屋登记信息实时提供给市住保房管局。
2.测绘成果管理。市住保房管局与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测绘成果应用的管理,采用信息共享、平台互通等方式,确保交易和登记环节测绘资料的及时准确。具体的共享和管理方式由两部门另行商定。
3.不动产档案管理。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继续保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各类房屋登记历史档案资料,并将历史档案的电子信息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产生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等信息两部门要实时互通共享。
二、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原地籍管理处改为在不动产登记局挂牌;在整合市国土资源局所属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及各相关部门所属原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作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为相当副局级的事业单位。适当加强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机构和人员力量,各相关部门原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作相应调整后,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事转”的原则,将相关人员编制调整至市国土资源局。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当地办理。县(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原则上参照市本级做法开展。根据浙编办字[2015〕317号等文件精神,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按股级或副科级设置。
三、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一)推进登记信息资源共享。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国土资源、住保房管、农业农村、林水等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流转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除外。建立健全土地、房产、林地、林木等档案资料共享、查阅制度,减少部门间办理事项时资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核现象。
(二)合理设置登记场所和窗口。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和场所,按照“减少环节、方便办事、就近便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和设置不动产登记场所,原则上涉及不动产登记的交易流转办理场所应与不动产登记场所同步设置,或在同一场所设立经办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
(三)确保证书继续有效。
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并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组织发放新的统一证书,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四)建立完善登记相关制度。
要及时修订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不动产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管理办法,优化相关工作流程;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一步理清部门间职责分工,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衔接。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进一步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精心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调整工作方案,以及职责、机构、人员调整和移交等工作计划,有序开展业务交接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广泛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将当地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申请登记的地点和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要求等告知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编委办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2月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实施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完成了国家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并积极指导推进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5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制定过程
底以来,市编委办积极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深入相关部门和区、县(市)调研,主动学习借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和兄弟城市经验做法,与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形成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议稿,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在此基础上,认真起草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初稿完成后,及时征求了市直部门和各区、县(市)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登记职责。《通知》明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市住保房管局的房屋登记职责、市林水局的林地登记职责、市农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自起,通过五年过渡期予以完成)划入市国土资源局;调整市、区两级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将原由区相关部门负责的登记职责统一划转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同时,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农办、市林水局职责划转后承担的相关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本部分内容还专门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住保房管部门涉及房屋交易登记的职责边界进行了细化和界定,以方便实际操作。
(二)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原地籍管理处改为在不动产登记局挂牌;在整合相关部门不动产交易登记经办机构及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副局级。适当加强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机构和人员,原各有关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作相应调整划转,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事转”的原则,人员调整划转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结合杭州实际,明确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不动产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局和具体登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高新区(滨江)、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不动产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办理。县(市)不动产登记职责调整原则上参照市本级做法进行。按省编委办字[2015]317号通知,县(市)国土资源局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股级或副科级设置。
(三)做好相关工作。为有序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通知》对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合理设置不动产登记场所和窗口、确保证书继续有效、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四)组织实施。为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和操作,《通知》对市和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就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了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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