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12月28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加挂“贵阳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等有关事项的批复》(筑编发〔2015〕37号)、《关于设立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事项的批复》(筑编发〔2015〕38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所属的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市辖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并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设的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不动产登记工作按属地进行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的业务类型
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办理地点
按照便民原则,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6个申请办理地点,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的不动产登记统一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不动产登记,分别到各区不动产登记站申请办理,各申请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如下:
(一)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二期办公楼A区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51-87987565、0851-87987594。
(二)花溪区不动产登记站服务窗口,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166号阳光社区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51-83860500。
(三)乌当区不动产登记站服务窗口,地址:贵阳市乌当区育新路156号乌当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51-86849589。
(四)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服务窗口,地址: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1号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白云区分局一楼。咨询电话:0851-84830322。
(五)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站服务窗口,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44号翡翠大厦三楼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51-83757000。
(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站服务窗口,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110号负一楼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51-84878112。
四、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说明
(一)自12月28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下设的各不动产登记站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
(二)12月28日前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
(三)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答疑提纲
12月23日
附件: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答疑提纲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本届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国务院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和海洋局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围绕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积极稳妥推进了各项工作。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不同的不动产权利分散由不同的部门登记,客观上既容易出现产权交叉、重登漏登、重复抵押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也造成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行政成本增加、不方便群众和企业以及“信息孤岛”等问题。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以公平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3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从3月1日开始,一部分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具备条件的地方,依据《条例》,设立统一的窗口,启用新的登记簿并颁发新版证书,这不仅是贯彻实施《条例》的标志性事件,更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大事,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入了全面明晰产权、有效保护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新阶段,意义十分重大。
二、有关热点问题
(一)如何看待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反腐、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目前有些媒体或网上解读,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有利于降低房价等,但这都不符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不是为了降房价和反腐败,与降房价没有直接关系,与反腐并没有直接关联。不动产统一登记对各类社会经济活动都具有正面和良性的影响。从长远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有利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而反腐败以及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等是由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去推动,而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解决的问题。
(二)如何看待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开征房产税的关系?
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征收房地产税是当前两项重大改革任务,都关系千家万户,被社会广泛关注,就像前面介绍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在分散登记模式下,同样可以开展征收房地产税的改革。只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成并全面运行后,能够为征收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能够更加有效支撑房地产税收改革工作。所以,是否征收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征收多少,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法律去规定,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没有直接关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意味要开征房地产税,更谈不上老百姓将面临高额税费的问题。
(三)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早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制度设计也比较系统。按照《物权法》、《条例》的规定,在制度设计时,总的要求是遵循有限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查询。在信息公开查询过程中,区分不同性质的登记信息,对不同主体相应地提供及时的分类查询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保障有关当事人合法的登记信息查询权利。
为此,《条例》一方面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制定科学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设置了严密的规则。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信息,也就是只能因为正当、合法的目的才能进行查询;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司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查询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登记资料,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资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要继续依法开展,但不会无条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开,不会导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
(四)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立法进展情况如何?
为了健全《条例》的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正在抓紧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全面征求了国务院36个部门和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启动了立法程序,正在按程序加快推进,争取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在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土地、海域为基础,贯彻统一登记的原则,二是充分尊重各部门现行有效做法,体现继承和发展的原则。三是以细化《条例》为目标,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原则。四是以便民利民为导向,落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物权权益的原则。五是确保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遵循积极妥善的原则。力求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要求、登记机构和人员职责等。
(五)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目前,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央编办、财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等8家部局作为成员单位的不动产登记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了第三次会,会议明确提出,要按照“加快职责机构整合,落实统一登记,实施启用新证与停发旧证相衔接,确保工作不断不乱”的总体要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具体来说,各地要抓紧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职责和机构整合;在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前,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发放各类旧版的权属证书。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后,才能停止发放旧版证书,保证登记工作平稳运行、保持登记业务持续不断,做到不影响日常登记、不增加群众负担。
(六)如何做好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与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有效衔接?
不动产登记从分散走向统一有一个过程,《条例》的全面实施也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会与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完整有效衔接;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七)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是否会给老百姓带来不便?
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出发点,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书表卡册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出台施行以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现有的模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登记必备的申请材料。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施行以后,按照新的规定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各地要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因此,启用新的登记簿和证书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而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企业和群众等权利人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最大程度的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八)在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小产权房”能否“转正”?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实现这些改革目标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障,对保障农民基本财产权利意义重大。同时,这项工作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少资金浪费和重复投入,必须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一并考虑,统筹谋划。
国家通过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不动产产权,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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