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张家界永定城区住宅均价已达到5500元每平,少数楼盘超过8000元,商品房库存仅剩两个月的情况,12月13日,张家界市住建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召开《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众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形成初步意见如下:
1、暂停对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成套商品住房。
2、对在本市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在张家界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属市、区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张家界市外户籍家庭凭有关部门证明限购1套新建商品成套住房。
3、在本市城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4、暂停对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成套商品住房。
5、适度调整最低首付比例,严格审贷管理。对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家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申请人已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停止发放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6、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新增商品房住房供地项目,一律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土地招拍挂出让。
7、新建商品房销售前,应到发改部门价格备案。商品房备案价格应“一房一价”、 “一套一标”,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房价格构成,合理申报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不得虚高报价,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备案。
8、建立商品住房价格会商机制。对申报备案价格高于2017年10月周边同类项目或本项目前期实际成交均价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召开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参与的会商会或召开专家评审会,审议确定备案价格。
9、严格预(销)售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或低于备案价格进行预(销)售,对预(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暂停其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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