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外新生儿,地市级卫生部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和办理户口登记的法定证明,凡在医疗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该医疗助产机构就有义务并无条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如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或在前往医院途中出生,凭亲子鉴定证明、住院分娩记录或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
根据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特殊情况出生的新生儿,依照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自3月月1日起,在前往医院途中急产分娩的新生儿,并经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处理的,由该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子女,可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
“我未婚生育一个女孩,目前孩子的父亲已经离开,怎样为孩子办理户口?”当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拨打“市长热线”,咨询非婚生子女落户的问题。
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刘鹏给予了详细地解答:“省公安厅通知明确规定,不论是婚生、非婚生,还是计划外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当事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及时为新出生人口办理户口登记。”
他还介绍,对非婚生或婚前生育的新生儿,在办理出生登记时除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外,还要提供非婚生育的情况证明,必要时还要由派出所对其非婚生育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公民姓名可更改一次,年龄原则上不能更改
对于市民反映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籍上的姓名或年龄问题,刘鹏介绍,未满18周岁的公民更改姓名,须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和学籍证明),经批准后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和理由,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意见,派出所审查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关于变更年龄的问题,刘鹏说,公民登记常住户口后,其年龄原则上不能更改。年龄确属错误的,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并经市局户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正。公民通过不正当渠道将年龄更改,现要求改回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于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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