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湖北省关于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基础保障。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畅通补充渠道,提高教师待遇,对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基本工作原则,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责任分工,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重点督导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建立督导通报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师德师风建设
第六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师德水平。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配齐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第七条加强教师*教育和教师职业文化建设,经常性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挖掘扎根乡村教育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教师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重视师德师风考核。完善学生、家长、社会评价教师的办法,制订《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细则》,将考核结果纳入评先表模、职称晋升等考评体系。完善师德档案制度,通过建立师德档案对教师师德行为事实进行记载、分析和处理,引导教师反思修身,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对师德师风不良且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三章教师管理
第九条按照总量控制,按需核编原则,各县(市)区统筹分配、动态调整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乡村教师编制。
第十条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乡村教师补充新机制。教师补充严格执行“减一补一”,由教育部门牵头,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配合,共同会商审定当年因退休、辞职、调出、死亡等各种原因而减员的教师数,将其列入当年教师招录计划,及时将空缺的教师补充到位。严禁在有符合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有减不补”、“减多补少”、长期使用临时代课人员。
第十一条加强城乡教师编制管理,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对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地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托管、合作等方式建立共同体,推动优质师资团队化交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对城镇离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县域内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切实解决农村学校师资不均衡的问题。通过定期支教、兼职走教、送教下乡等多种方式对乡村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帮扶,增强乡村教师队伍发展活力,从而提高我市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教师培养
第十三条探索建立乡村学校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依托汉江师范学院培养乡村学校教师,特别是为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第十四条市政府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地方政府要履行实施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十发〔2011〕21号)提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从按学校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每年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5%用于教师培训;乡村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到2020年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加大“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统筹力度,整合“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着力支持乡村教师提升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素质,培养教学名师;加强教师培训团队建设,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等打造培训者队伍。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在保持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数和岗位比例。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的原则,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也不要求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在特级教师、十堰名师(十堰名校长)等评审和遴选工作中,适当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十六条加强乡村骨干教师队伍梯队建设,逐步培养一批乡村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组成的梯级乡村骨干教师队伍,起到引领乡村教师队伍成长的作用。
第五章教师待遇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我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助可继续执行。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实施乡村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奖励扶持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乡村名师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对任期考核合格的乡村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全面落实“楚天园丁奖”、“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建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乡村教师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十堰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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