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法学界最为关注的《民法总则》将第一次与公众见面;《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入第三次审议;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内扮演重头角色的《网络安全法》时隔一年后进入二审;《红十字会法》在颁布后的第23年,终于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首次亮相并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立法工程,《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纲,对整个《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亮点?会对你我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呢?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七大变化将影响你的生活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他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4、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过去对法人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认识,学术界对此争论较多。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
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6、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7、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我们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几乎我们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和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分析,每个人出生以前就开始跟民法打交道了,去世以后还要跟民法打交道,比如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民法典》都被视为一部权利的宣言。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体现了对“人”全面的关怀。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要确立我国要奉行的立法哲学,通过确立民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来表达对现在所面临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
《民法总则》??千呼万唤始出来
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立法机关先后三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前两次均因政治动荡无疾而终,第三次则因条件不成熟而暂缓。
1986年拿出的《民法通则》,是当时法学界对立法现实的一个妥协:用原则性、基础性的“通则”制定基本规则,待各方面成熟以后再迈向法典化。
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然而,由于《民法典》所涉内容繁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等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民法典》第五次起草工作也因此提上日程。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再整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新闻发言人傅莹就曾透露,《民法总则》将在6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民法界,这被认为是编纂《民法典》最重要的前置步骤之一。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尽管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但由于长期缺乏具有统率性的民法总则,我国民法体系化程度不高。”《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
通则和总则是两回事,前者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距今已有30年,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其中许多制度已经过时,比如“联营”;而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又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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