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根据本办法统筹年度预算安排。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
第三条纳入年度生态补偿范围的自然保护区,须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较上年度提高。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后出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自然保护区无总体规划、未进行分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四条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的能力建设、巡护和监测、生态保护工程等方面。
第五条补偿标准依据年度补偿总资金和符合补偿条件的所有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系数和考核分值确定。公式如下:
A=
式中:
A?补偿标准,单位:万元;
Z?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总额,单位:万元;
Ri?i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重要性系数,Ri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价值、面积、自然保护区级别等确定,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与面积均在省级自然保护区中排名前三的自然保护区为第一类,Ri为1.5,其余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第二类,Ri为1;
Fi?自然保护区考核分值(满分100),根据年度考核确定,考核表见附件。
第六条每个自然保护区实际分配的生态补偿资金,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系数和年度考核分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Yi=A×Ri×Fi/100
式中,Yi为i自然保护区补偿资金(万元)。
第七条省环保厅会同各有关单位组织自然保护区绩效评估和考核。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加考核。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结合当年预算情况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上一年度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额度,并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各市(直管县)收到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后,应于三十日内拨付至自然保护区,并敦促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原则上于当年支出完毕。
第九条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合理规范,提高使用效益。
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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