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省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实施意见》是省政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的,是指导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国家和全局的高度,将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结合起来,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一)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
按照“标准不降、城乡一体、区域有别、兼顾平衡、归并项目、规范发放”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科学确定补助标准,规范发放程序,确保经济补助金及时到位。
(二)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妥善安置。
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注重政策衔接,从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出发,拓宽就业渠道,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三)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确保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要求,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围绕提高就业率,统一组织退役士兵培训。
(四)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
在过渡期间实行双轨安置政策,抓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完善配套政策,维护涉军群体稳定,确保平稳过渡。
二、完善政策,圆满完成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任务
(一)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入伍时确定的经济补助标准。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的,退役后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城镇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按老政策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也可以选择新政策自主就业。
选择自谋职业的,仍按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执行。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助,经济补助、退役金两项之和,低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标准的,按自谋职业政策标准补齐;农村退役士兵选择新政策自主就业的,经济补助标准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共同负担。
承担比例为:和平、沈河、皇姑、大东、铁西、东陵(浑南新区)、于洪区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开发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落实资金。苏家屯、沈北新区按市财政70%、区财政30%的比例落实资金。4县(市)按市财政80%、区财政20%的比例落实资金。
(四)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法定义务。
应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退役士兵。对符合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发挥当地政府的主导作用,采取刚性措施,依法保障他们的就业岗位。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生活福利等待遇。
(五)市级及以上单位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市安置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后统筹下达。
区、县(市)属单位安置计划任务由各地区自行组织下达。市、区县(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分配的安置指标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七)从2013年起,全市退役士兵实行实名制管理。
市、区县(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建立退役士兵接收、培训、经济补助、自主就业、创业、安排工作等全程“一对一”实名就业数据登记库,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实名制的就业服务。
(八)实行公务员、教师和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倾斜政策。
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区县(市)、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定向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全市各类中小学在招聘教师时,优先录用师范类、具备教师资格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要安排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
(九)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十)凡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可作为我市就业扶持对象,享受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
(十一)凡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退役两年内,均可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每年培训需求和任务量向同级财政提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
(十二)开通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役士兵政策咨询窗口和咨询热线,优先对退役士兵实施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活动,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
三、明确要求,推进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有序运行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环节多、涉及范围广、落实任务重、要求标准高,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作为、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各地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安置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查指导。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安置改革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层级和具体承办人。对重点工作要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完善措施,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制定具体办法,严密组织实施。
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改革前后安置政策无缝衔接。明确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围绕解决制约和影响改革实施的关键问题,对照新旧政策文件,逐条逐项理清改革内容,明晰工作程序,努力把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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