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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危房改造政策,吉林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三)

更新时间:2023-08-11 13:06:2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第十三条农民自愿申请。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建立农户危房改造档案所需基础资料:

(一)本人或他人代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二)本人或他人代为填写的《农户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对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贫困情况、住房危险程度、改造方式方法、改造总投资、已筹资金和拟申请补助金额、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贫困情况证明。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危房情况证明。即提供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其中整栋危险房屋或处于危险场地的房屋只提供整栋房屋照片。

第十四条村委会评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国家《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初步确认后,由乡(镇)危改办协调县级以上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机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经申请人签字后,由乡镇危改办存入申请人的农户危房改造档案中。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危改办。

第十五条乡镇初审。

乡(镇)危改办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乡(镇)危改办组成工作组(成员须经县级以上培训合格)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核实。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员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危改办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危改办。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县(市、区)审核。

县(市、区)危改办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结果应在县(市、区)媒体或政府网站以及相关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县(市、区)危改办将审核材料汇总形成审核报告,并附相关农村危房电子信息档案,一并报市(州)危改办。

第十七条市(州)复核。

市(州)危改办组织对各县(市、区)上报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及实地抽查,最后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提出复核意见,上报省危改办审批。

第十八条市(州)危改办申报计划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州)推进组对所辖区内各县(市、区)相关材料的复核情况报告与申报报告;

(二)各县(市、区)推进组对所辖区内乡镇的审核报告与申报报告;

(三)市(州)汇总的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基本情况明细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申请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四)各市(州)、县(市、区)相关农村危房电子信息档案;

(五)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省审批。

省危改办收到各市(州)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汇总,确认无误后,根据省推进组年度重点工作要求,提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任务及资金补助计划方案,经省推进组研究批准后,下达全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任务及资金补助计划。

市(州)、县(市、区)危改办在省计划下达后,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房屋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标准,到危房所在地进行实地踏查并按规定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行为。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机构可由县级以上住建管理部门组织当地质检机构及科研院所等具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成立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机构,负责农村危险房屋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应使用规范性文字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填写,并加盖县级以上鉴定机构公章。

第二十一条整理汇总相关材料主要是指在整理装订分户《农户危房改造档案》纸质档案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明细表》和《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汇总统计表》将分户档案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建立农村危房电子信息档案。

分户纸质档案主要包括农户本人或他人代为填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县级以上鉴定机构出具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乡镇政府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危房改造协议等。

第五章民主排序

第二十二条民主排序是指当省农村危改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分解到村的任务数少于当年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数时,通过召开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会议,以确定当年先行改造的申请人和转为次年改造的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不得少于15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

第二十四条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民主排序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危改办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乡(镇)危改办工作人员在民主排序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村民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