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的条件。
1、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
2、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对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规模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
3、对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动作规范(有章程、股权证书、实行“保底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扶持。
4、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土地流转操作规范、流转合同手续完备。
5、当地政府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能够安排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用于对土地流转农户的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小、操作不规范、流转土地粗放经营的,省级不予补助。
(四)扶持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省财政对土地流出方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农村土地流转资金申报程序
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规模流转登记备案和相关合同文书档案的管理制度,形成土地规模流转、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项目库。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一)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当年新发展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土地流转项目,上报省辖市财政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由省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和审核,确定上报扶持项目,于当年11月20前,以正式文件分别报省财政厅(1份)和省农林厅(2份)。
(二)项目申报格式统一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同时附报土地规模流转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表、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股权证书及分红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扶持项目由省财政厅、农林厅组织有关人员考核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资金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各乡(镇)必须做好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兑付清册(见附件二),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扶持资金由乡财政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农户。省财政厅和省农林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截贸、挪用或挤占农村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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