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发【2009】7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洪发【2009】2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问题,解除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阳光家园计划〉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着许多困难。通过政策、经费等支持,引导社会开展托养服务,从根本上改善这部分最困难群体的状况,让他们共享和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门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就业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日间照料、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富有实效的服务。
我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国家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管理,在设施、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体现公共服务理念和公益性质;坚持社会参与和市场推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坚持立足基层,因地制宜,根据实际发展覆盖面广、残疾人切实受益的服务项目;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特殊服务需求,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二、托养服务方式
根据中国残联广州会议精神,吸收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我市将采取以下托养服务形式:
(一)集中托养(安养)。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需求的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专业化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集中托养服务。 (二)日间照料(托管)。依托社区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为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托养。以社区(村)为单位,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有组织的为居住在家中的重度困难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疏导等居家生活服务。
三、托养人员条件
(一)集中托养(安养)、居家托养
具有南昌市常驻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低保的重度智力、重度精神、重度肢体残疾等无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可享受政府集中托养(安养)、居家托养政策。
(二)日间照料(托管)
具有南昌市常驻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对不适宜入学就读的适龄智力残疾少年年龄可放宽到12周岁),享受低保与低保边缘,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可享受政府日间照料(托管)政策。
四、扶持政策
市财政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及托养对象的资助和补助,专款专用,结余转存。各县、区应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托养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本区域托养服务机构及托养对象的资助和补助。
(一)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补贴
1、集中托养(安养):城区(不含湾里区)、开发区、新区按照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其中城区(不含湾里区)由市财政负担50%,城区(不含湾里区)财政负担50%;开发区、新区由市财政负担100%;四县、湾里区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由四县、湾里区自行负担。
2、日间照料(托管):城区(不含湾里区)、开发区、新区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其中城区(不含湾里区)由市财政负担50%,城区(不含湾里区)财政负担50%;开发区、新区由市财政负担100%;四县、湾里区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由四县、湾里区自行负担。
残疾人跨县(区)托养,托养补贴参照残疾人托养机构所在地县(区)托养标准。市级补助资金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县(区)补助资金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负担,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
(二)居家托养的社区(村)残疾人享受南昌市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
(三)托养机构开办奖励和机构建设补贴
1、对依托社会资源新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根据其托养残疾人数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托养残疾人数至少5人以上(含5人)。奖励资金市财政给予一定支持,其中城区(不含湾里区)托养机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开发区、新区托养机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100%;四县、湾里区托养机构奖励资金市与县、湾里区财政按3:7负担。
2、新建托养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床位数不低于100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80万元。其中城区(不含湾里区)新建托养机构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开发区、新区新建托养机构补贴资金市财政负担100%;四县、湾里区新建托养机构补贴资金市与县、湾里区财政按3:7负担。
3、为推动全市残疾人托养工作全面开展,市残联兴办一所民办公助的市本级示范性残疾人托养机构,该托养机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补贴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规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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