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意见的通知,表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按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类包括商业用房等,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式。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按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类包括商业用房等,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仅限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回迁安置房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2、非住宅类房屋(包括厂房、工场、商业场所、办公场所、仓库等);
3、产权不明或产权人下落不明(合法代管人明示产权调换的除外);
4、产权共有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5、其它不宜作为产权调换的地面上附着物。
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
(一)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及非住宅类房屋(包括厂房、工场、商业场所、办公场所、仓库等),由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持有效契证的(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下同),以契证载明数据予以确认;未能提供有效契证的,必须持市房管局测绘队测量并经被征收人和征收实施单位确认的数据及村(居)委会或房管部门权属证明予以确认。
(二)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由村(居)委会提供无权属争议及面积证明予以确认。
以上有效证明必须经征收人勘查核准。房屋所有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自有的,由所有权及使用权人直接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代表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
四、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宅类建筑物(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装修)产权调换标准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由村(居)委会落实安置用地的,原则按1:1比例安排宅基地,并增加原宅基地面积的20%作为巷道配套计入安置用地总面积。对被征收人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费用按2.5万元/亩给予补助。
村(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含平房)首层,以及公厅、天井、门楼按1:1.5实行产权调换;二层以上(含二层)按1:1实行产权调换;内埕、宅基地按1:1.5实行产权调换;住宅外飘滴水按1:0.5折算面积并给予产权调换。
(二)住宅类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
按照产权确认面积并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三)非住宅类房屋(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装修)补偿标准。厂房、工场、商业场所、办公场所、仓库等按建(构)筑物性质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按有关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厂房、仓储内的设备设施按评估机构的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五、跨征地红线的建(构)筑物补偿
(一)对跨征地红线的构(建)筑物,若实施部分拆迁将使其主体功能受破坏或产生结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物权人生产生活的,应按全拆处理补偿。红线内按本方案第十条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红线外部分按建(构)筑物具体类别,依照有关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红线外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
若跨征地红线的商品住宅房,整体实施部分拆迁将使其主体功能受破坏或产生结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物权人生产生活的,应按全拆处理补偿,实施建(构)筑物整体征收,并按本方案第十条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二)对部分跨征地红线建(构)筑物,实施征拆不影响主体功能并没有造成安全隐患的,只实施红线内部分征迁,按实际征迁面积及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执行。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审核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标准:住宅商业用房10元/?,生产用房12元/?,办公用房6元/?,仓储用房5元/?,按实际面积计,一次性支付。
临时安置费(仅适应产权调换住户)标准6元/?/月,补助从交付征收房屋之日起计至接到回迁通知之日止,并另加三个月计,每年结算一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七、房屋征收补偿优惠
(一)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安置面积时,结余的建筑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每平方米2600元回购。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补偿安置面积时,增购的建筑面积享受下列优惠:
1.增购建筑面积在10?(含10?)以下的,按商品房市场价的90%购买;
2.增购建筑面积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按商品房市场价的95%购买;
3.增购建筑面积在20?以上的,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签订《被征收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调换协议书》的先后顺序,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征收的,实行“早签协议、早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回迁安置房。通知择房时,被征收人没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优先择房的权利。
八、回迁区建设期限、质量,安置房标准
(一)建设期限:自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全部拆迁完毕之日起二年内完工。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安置房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约3米;外墙贴砖或喷涂按设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梯;砼结构楼梯;配套消防设施;铝合金窗;进分户门不锈钢门、杉木房门、普通塑料钢卫生门,顶棚批灰,水、电及有线电视终端安装至分户门外,煤气管道安装至厨房。被征收人如要求按毛坯房交房的,应在该房建设前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
(四)回迁安置房屋以套为单位,统一办理房地产权证,办证费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补偿安置中,属“双困”家庭的被征收人,由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十、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三)安置房标准: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约3米;外墙贴砖或喷涂按设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梯;砼结构楼梯;配套消防设施;铝合金窗;进分户门不锈钢门、杉木房门、普通塑料钢卫生门,顶棚批灰,水、电及有线电视终端安装至分户门外,煤气管道安装至厨房。被征收人如要求按毛坯房交房的,应在该房建设前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
(四)回迁安置房屋以套为单位,统一办理房地产权证,办证费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一、争议的解决
(一)被征收人不明确,或产权人对产权分割有争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法定程序对相关附着物及物品进行保全。
(二)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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