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就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员,下同)的工资待遇
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其中:
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⑶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⑷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10元标准发给;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70元标准发给。待获得学位证书后,再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⑸试用期间获得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可从获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连续计算。
2、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高于附表1所列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㈡其他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经市人事局批准,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本条㈠款中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或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
1、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的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社会上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无工龄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㈢与工资待遇挂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有研究生毕业证和相应的学位证。只有研究生毕业证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或只有硕士、博士学位证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的毕业生,不能按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中聘用的工作人员,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见附表2)。其中:
(1)聘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聘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聘用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按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3)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救助对象,以及到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工作岗位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
(4)对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已经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员,聘用到文化、艺术等部门从事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见习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5)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⑹试用期间获得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可从获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连续计算。
2、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见习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需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才能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13级,大学本科、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12级;其薪级工资按渝府发〔2006〕133号第九条见习期满后标准执行。
㈡结业生、肄业生的工资待遇
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结业生,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和各类学校肄业生,参加工作后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按专科毕业生,专科结业生按高中、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2、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按本人入学前已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执行同等学历毕业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3、学制为六年及以上的本科结业生、研究生班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的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4、各类学校肄业生,均按本人入学前已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执行本条㈠款规定的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㈢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
1、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初期工资及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待遇见附表2)。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聘用岗位后,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需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才能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学位研究生按12级,博士学位研究生按10级。其薪级工资按渝府发〔2006〕133号第九条初期满后标准执行。
2、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待遇暂按710元标准发给;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待遇暂按770元标准发给。待获得学位证书后,再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㈣其他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
按事业单位招聘的规定程序,经市人事局批准,从机关、事业、企业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试用期(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下同)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试用期执行本条㈠、㈡、㈢款相同学历人员见习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其中:
1、聘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按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试用期满聘用岗位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社会上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无工龄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机关、事业、企业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用期满,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含高定2级,下同)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㈤与工资待遇挂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有研究生毕业证和相应的学位证。只有研究生毕业证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或只有硕士、博士学位证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的毕业生,不能按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㈠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分别执行渝府发〔2006〕132号和渝府发〔2006〕133号文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及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3)。其中:
1、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直接按熟练期满后的工资执行。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可提前转正定级,其中,技术工人的学徒期3个月、熟练期9个月;普通工人的学徒期3个月、熟练期3个月。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㈡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㈢技工校、中专、职高、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从事的技术岗位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的,实行半年学徒期和半年熟练期。学徒期工资为570元,熟练期工资为590元。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岗位)工作的,按附表3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其中,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按本条㈠款的规定执行。
四、在职期间取得较高学历人员的工资确定
㈠公务员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本人职务工资或级别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可从所获较高学历证书的签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但不计算为职务的任职年限,下同);如本人职务工资或级别工资已等于或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工资不变。
如本人级别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级别但级别工资金额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级别工资金额的,可晋升到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最低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到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本人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的,可从所获较高学历证书的签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如本人薪级工资已等于或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的,薪级工资不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
㈢工人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本人(机关工人,下同)岗位工资或(事业单位工人,下同)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可从所获较高学历证书的签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如本人岗位工资或薪级工资已等于或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其岗位工资或薪级工资不变。其中,机关技术工人按所聘技术岗位执行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不变。
五、本《通知》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工资确定,仍按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16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填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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