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如何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工伤职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工伤康复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由工伤康复机构依据我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对其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填写《天津工伤康复价值评估表》,对于确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同时开具康复计划书,报经办机构确认后可进行康复治疗。
停工留薪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仍有康复需求,需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提交工伤医疗诊断证明、检查材料等相关材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我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对其康复价值进行确认,确有康复价值的可进行康复治疗。
7、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期限是多少?主要康复机构有哪些?
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康复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康复期满后仍有康复需求的,应由工伤康复机构对前次康复效果及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康复计划书,在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后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期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且延长后不得超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后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具有康复需求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康复期1~4级工伤人员不超过9个月,5~6级工伤人员不超过6个月,7~10级工伤人员不超过3个月。康复期满后仍有康复需求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目前我市共确定了14家工伤康复机构,主要是工伤康复中心(职工医院)、同安医院、天津医院、三潭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等。
8、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何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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