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待遇申请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海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给员工参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是上海工伤职员如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及提供必备资料。
工伤待遇申领流程
【受理机构】:上海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县社保中心
【咨询电话】:021-12333
【相关业务】:工伤死亡待遇申领
申请条件:
1、已经经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经参加社会保险。
申领材料:
1、《工伤认定书》/《确认意见书》;
2、《鉴定结论书》;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
4、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
5、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a、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门、急诊);
b、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
c、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审核凭证(医疗费用以现金结算);
d、职业病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医院以现金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6、视情况而定其它资料:
a、《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及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票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b、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用工登记名册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
c、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由用人单位申领的除外);
d、《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
e、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因工致残1-4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f、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
g、对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企业单位的须提供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须提供《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h、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5-6级工伤职工:书面情况说明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材料如辞职报告等;
②7-10级工伤职工:书面情况说明及本人或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退工单等);
③45周岁以上5-10级女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
申请办法: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上海社保中心或分局提出申请;
2、经审核符合办理规定,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并退还全部材料。
4、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机构各执一份并退还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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