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死状”代替工伤保险是对法律的误读
近日,兰州城关区一名高龄环卫工被迫签“生死状”,承诺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由自己承担。对此环卫局回应称,这是个别现象,部分临时环卫工已到退休年龄,本应辞退,但其由于家境贫困苦求留岗。而据规定,到龄的环卫工人是“无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的”。(10月31日新华网)
让环卫工自己承担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这不仅荒谬而且有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精神。而将签“生死状”的原因归于“到龄的环卫工人是无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这更是对法律的误读与错误适用。
兰州相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为到龄环卫工“无工伤保险”,其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但事实上,仔细研读这部法规,我们并没有发现相关“到龄工人不享受工伤保险”的条款。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除过未成年人不可以被强制劳动之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并没有被排除在“劳动者”这个范围之外。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其参加劳动,相关待遇等,理应与没有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致。
如果说,以上所提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针对到龄工人工伤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会让基层一些用人单位无所适从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的几个答复与批复,显然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比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山东省高院的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也做了肯定回答。
这两个答复虽然针对个别省份的特殊情况,但其显然也应该具备参照性与普适性。因此,兰州方面认为“到龄环卫工无工伤保险”完全没有依据,甚至是对法律的误读,而签“生死状”,更是背离了法律,是无良的推卸责任,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遗憾的是,兰州环卫部门的“生死状”被曝光之后,相关管理者并没有去纠正其误读法律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而是表示“将按规定清退聘用到期的临时环卫工人”,这摆明了是不懂法的因噎废食,相关部门的如此用人理念和法律意识,值得我们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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