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7章40条,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4大亮点,将惠及更多职业人群。
亮点1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有利保障职业人群权益
案例:50岁的周阿姨在长沙一家机械公司生产车间上班。前不久,她工作时不慎将头发卷入正在工作的机器,造成头皮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当她申请工伤补偿时,却得知公司并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给她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她能够领取到的工伤补偿金与应得数额之间出现了7万元的差额。长沙市和谐劳动关系公益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周阿姨一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其补偿存在的7万元差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该中心公益律师的帮助下,周阿姨拿到了应得赔偿。
新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商保险条例》和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各方面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介绍,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根据《办法》,工伤保险已变成所有单位、组织的强制型保险,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人员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都必须缴纳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
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会计师王运柏介绍,截止到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731万人,其中农民工254.1万人。2013年基金当期征缴收入26.5亿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8.3万人。
亮点2
将发布典型案例作参照
避免同种情况认定差别
现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因此在具体案例的认识和把握上,很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相同情况但认定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数据显示,近年来,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近半数是由工伤问题引起的。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依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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