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7月1日起执行
2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对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津贴增加400元,此次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为保障全省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调整对象为贵州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三类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是201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下同)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是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三是2013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的标准分为三类,包括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其中,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34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3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00元。调整后最终需补齐到下列标准:一级1784元、二级1687元、三级1591元、四级1495元、五级1398元、六级为126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最终需补齐到下列标准:配偶771元,其他亲属598元。
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013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而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事业单位公(工)伤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继续按照《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事业单位公(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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