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可就近就医,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选择当地一家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济南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的审核。
第四章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和结算
第二十条工伤医疗费用实行专项管理,工伤医疗待遇实行网上结算。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全工伤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工伤职工的诊断、住院医疗用药等市经办机构所需求的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工伤医疗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对门(急)诊、急诊留院观察和住院医疗费用以医疗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
(二)对部分单病种按定额付费的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未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认定为工伤后,前期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退还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管理,本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属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结算。
第二十三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实行月报表制度。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职工出院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况报市经办机构,信息数据按信息管理要求实时传递。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抢救及在外地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工伤后,应携带工伤认定结论、门诊和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审核结算。转诊的应携带转诊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的,经工伤认定后,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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