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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工伤保险政策最新全面解读

更新时间:2023-08-15 19:22:57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工伤保险是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职业人群,这些人群一旦受到伤害,给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带来的影响往往远大于事故本身,而且是引发劳资争议的重要原因。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保险”到市场经济时期“社会保险”的转换过程,并在近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一、工伤保险预防为先

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强调了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原则。工伤预防以降低工伤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分散企业风险,强化安全责任,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损失,降低社会成本。随着社会的进步,应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强化工伤预防体系建设。目前我市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伤预防措施。

一方面是费率机制的预防措施,是指在收取工伤保险费时通过费率调节达到预防的目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在社会保险五个险种中,只有工伤保险有这种费率机制。

费率机制包括两个内容:(一)根据不同行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风险和职业的危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这叫差别费率。比如,金融、证券等工伤风险较低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为0.5%,制造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1%,采矿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为2%。(二)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费用支出情况,在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对企业费率给予浮动,这叫浮动费率。差别费率是“入门费率”;浮动费率是与企业的工伤事故率直接挂钩的,是可以由企业主观努力改变的。企业上年的事故越多,其下一年缴费就越多,这就体现出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其目的是促进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

另一方面是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预防措施。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出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采取教育、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改善企业职工安全卫生状况,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我市每年都会有专门的工伤预防费预算,企业可以申请工伤预防项目的资金支持。

二、工伤补偿,雪中送炭

工伤补偿即工伤人员可以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实施工伤补偿、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险待遇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后,所享受的待遇按照内容分类,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待遇,第二类是经济补偿待遇,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应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四项;所谓经济补偿待遇,是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五项;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配置辅助器具费四项。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所谓“长期”是指按月给付,直到受领者失去领取资格为止。

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分两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一类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包括: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工伤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领取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三、工伤康复,抚平创痕

工伤康复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了工伤残疾预防、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以及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专业技术工作,也包括了工伤康复政策、康复标准的制定以及工伤康复管理等社会工作。就我国现阶段工伤康复的发展水平而言,工伤康复机构所开展的工作内容主要集中于工伤医疗康复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两个方面。

郑州市的工伤康复范围,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规定执行,具体工伤病种为:颅脑损伤,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烧伤等10种。

工伤康复对象是指依法参加当地社会工伤保险、仍保留社会工伤保险关系且符合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其具有康复价值、伤情相对稳定时或工伤医疗期满后,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