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职工获赔伤害险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
小史在一机械设备厂从事钳工工种,10月,在操作机床时,不慎将左手轧伤,在获赔人身意外商业险1.9万余元后,小史又申请工伤保险赔付,机械厂表示将会协助小史申请工伤赔偿,但应将其中的1.9万元的作为工伤保险已赔付的款项扣留为厂所有,小史表示不服,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小史陈述,人身的损害不同于物的损害,保险标的是生命与健康,不可以用金钱衡量,因而可以同时获得赔付;机械厂认为,之所以为职工投保商业意外险,就是为了发生意外时能够弥补损失,转移用工风险,降低成本,否则与单位投保目的相悖,不利于单位发展。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两者从内容、性质、责任主体承担上均有显著的区别,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购买标准则是依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缴费相对较统一,发生工伤事故后,从国家管理的社会基金中支付赔偿金;而意外伤害险则是企业自主行为,出于分担用工风险或降低成本的目的为职工购买,投保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赔偿金额不一,均根据保险合同而定,最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到位。
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当为的强制性要求,即便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也不能免除。企业购买了商业保险是自身经营行为,但却不能替代作为社会强制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综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职工可以同时申请两个险种的赔付,且单位不得从中抵扣,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小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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