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和外出医疗差旅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伤残津贴:1-4级伤残人员按月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90%、85%、80%、75%。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的伤残人员,其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50%、40%、30%;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⑶遗属抚恤金:发放基数与标准:死者生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报销医疗费应携带资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3、《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终结鉴定表》;
4、费用票据原件;
5、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内置固定物原始发票复印件、非工伤性疾病的用药和检查同意书、床位费或内置固定物超标准同意书、住院费用明细,加盖相关科室印章;
6、门诊治疗的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式处方(门诊的复式处方与医疗保险处方一致,加盖“工伤保险”条型章),检查单等。
九江工伤待遇申报详细材料
单位社保办理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彭泽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龙城大道726
彭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龙城大道726
湖口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中路
九江开发区社会保险局
地址:九瑞大道68号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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