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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3-08-15 11:44:33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基金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10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此次费率调整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具体调整如下:

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改原来的三类费率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2%、1.7%、2.1%、2.5%、2.9%、3.1%、3.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或非建设工程承揽、人事代理)单位执行2.9%的费率。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别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浮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新的费率政策从10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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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开发区:上班途中撞伤同事被撞人可申请工伤赔偿吗?

市民宋女士在南通开发区一家药厂做保洁员,一次骑电瓶车上班途中,不慎把同事撞伤,经医院检查,同事的左小腿骨折,目前医药费已花了四万多!这让宋女士家有些负担不起,她想让我们栏目帮忙打听一下,自己这种把同事撞伤的情况,同事受伤的行为算不算工伤呢?如果同事算工伤,自己的赔偿责任能不能减少呢?

因为两个人都是逆向行驶,所以受伤的李女士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即使这样,昂贵的医药费也让做保洁工的宋女士家吃不消。

目前,医药费已经花了四万多,这还不包括后续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这时候宋女士想到了工伤保险,她说:“以前看到过一些新闻报道,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一些意外,是可以鉴定为工伤的。但是宋女士说,她问了工作的单位,却得到否定的回答,这让宋女士很不理解。

帮忙记者也陪同宋女士找到了她做保洁工作的药厂,药厂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宋女士和同事李女士都属于劳务派遣人员,她们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派遣单位负责。

随后,帮忙记者又电话联系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咸经理,咸经理表示就同事能不能申请工伤的问题,已经向宋女士做过解释,她可能还没有理解相关政策!

让宋女士想不通的恰恰就是这一点,为什么被撞伤同事都认定工伤了,自己还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呢?

新闻链接: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吗?

关于用药的问题宋女士和丈夫有疑问可以向医院提出,毕竟都是有相关规定了,也和受伤人李女士没关系,药费也进不了她的口袋。

我想宋女士家纠结的还是,被撞的同事都已经符合工伤赔偿了,自己为什么还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其实不仅仅是让宋女士纠结的问题。近几年,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不可以同时获得的争论,一直没有间断过,实际生活中如何操作的?我们继续来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所以,毫无疑问被宋女士撞伤的同事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申请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主张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丧失了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权利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但实际操作中,究竟是二选一还是都可以选,要看具体的赔偿项目有没有重合,以及金额是否足够弥补损失。

工伤保险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按照交警认定的责任,先由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然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

我省具体是这样规定的: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方责任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上述费用不可以兼得,后续的伤残补助可以兼得!

宋女士听明白了吧,不管同事有没有工伤保险,你应该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都是跑不掉的!鉴于我省司法实践不支持重复赔偿,律师建议宋女士和李女士协商,好好的计算一下,走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哪个更划算!一般情况下,如果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来计算赔偿金,赔偿金额比工伤要少。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等级要比工伤的伤残鉴定等级严格。因此,劳动者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必须要抓紧时间先向劳动部门请求认定为工伤,然后启动工伤赔偿程序,具体的情况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热线12333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