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权威部门作了解读。
1、如何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2、如何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如何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其中不安全因素是指因用人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导致的职工本人不可抗拒的危险因素。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具体含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具体含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6、《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具体含义?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7、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答: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8、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答: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9、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10、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答: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⑴注册或参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⑵在国家未出台新办法之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等工伤保险的征缴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参保单位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补偿是一次性补偿还是长期补偿?
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应对受害者或者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支付的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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