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备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7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备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能获得。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报销工伤(亡)医疗费材料:
(1)工伤(亡)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处方原件及复印件
(4)医药费收据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费用清单
(5)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6)医疗过程中需申请事项的相关批复(如转院申请、特殊项目申请等)。
办理流程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赔偿:按照伤残等级到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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