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2016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据省12月底下发的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文件精神,本月,我市将为在册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底的2587.56元增加到2859.65元,人均增加288.14元,增幅为10.5%。
本次伤残津贴调整,采取了普遍调整、特别调整和倾斜调整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普遍调整
对在册,并在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及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人员,采取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即,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8元的定额调整金额,并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的增加定比调整金额,两者之和即为普遍调整增加金额;
二、特别调整
将前及当前在册职工的“特别伤残津贴”项目,从150元上调至277元。
三、倾斜调整
一方面对年满75岁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一次性发放;
另一方面,对通过普遍调整和特别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2244元/月的,补齐至2244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
另外从7月1日开始,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630元的,按630元发放!
本次调整共有491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和3名供养亲属人员受益。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最早从1月起补发,工伤保险基金为此支付约180万元,补发金额将在春节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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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还可按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标准享有职工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可以享有什么补偿?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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