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现将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一级增加314元,二级增加298元,三级增加283元,四级增加269元;增加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42元的补足到2742元;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6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增加后,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21元的补足到2221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1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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