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自2010年7 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全市“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通过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建设,在全市建立起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参保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统筹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参保与基金征缴日常工作,并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参保扩面、基金征缴任务。中央、省、部属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工作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年工资低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费率标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全市实行行业差别基准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我市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的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浮动费率按照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浮动费率的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财务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直接进入同级国库,各县区国库部门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凭证按月上划到市国库。全市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划转到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县区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以下简称基金分户)。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后,按规定转入基金分户,用于弥补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市级统筹前存在基金缺口的县区,缺口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补齐;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权,由当地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务,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解决。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60%进入基金分户,作为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积累;40%归入市财政专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市本级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基金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专户核拨至基金支出户。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度由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从各县区基金分户核拨至县区财政专户,再由县区财政专户核拨至基金支出户。
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应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开展基金上解、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统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康复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认定;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和调查等工作。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或复杂的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受理、调查和认定。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审核、整理、送达。
3、工伤康复。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工伤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康复对象的推荐、资格初审、协助管理等工作。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具体支付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涉及工资基数计算的,社会平均工资以六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
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准备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筹备阶段(5月15日?5月20日)。各县区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动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成立相关工作领导组,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
(二)实施阶段(5月20日?6月30日)。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全面落实参保职工实名制;对历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归档;对暂收款、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账目清楚、账表相符。市政府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各县区要确保在6月30日前将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财政专户,自7月1日起全面执行确定的市级统筹各项制度。
(三)总结完善阶段(7月1日?7月30日)。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善后工作,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要求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对接,确保协调统一。市政府将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1]
(一)县区政府的职责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机构建设,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布置,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加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清理工作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部门的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参保扩面、征缴、稽核和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工伤保险事业的投入。
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和稽核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合规使用。
国库部门或开户行收到财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拨款凭证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凭证后,应当即时办结。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1]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六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市级统筹工作进行考评,对完成任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区政府(管委)和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市级统筹后,完成当年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先由县区基金分户结余的基金支付解决,仍不足支付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予以支付;未能完成当年任务的县区政府(管委),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先由县区基金分户结余的基金支付解决,仍不足支付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和该县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将工伤保险工作统一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实行审计监督。各县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 要求,加强基金监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历年的基金收入、支出、结存等进行内部审计和自查自纠,严格确保基金运行质量。市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精干力量,开展基金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在县区必须及时纠正。
(四)严肃工作纪律。为准确掌握各县区基金征收、积累、使用等运行情况,便于基金审核和上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自2010年5月20日至6月30日为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的封闭期,在此期间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完毕前,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处于冻结状态,各项基金支出暂停,经办机构不得以暂付、暂借等任何名义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确需支付基金的,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支付。
对因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中工作不力或违反规定动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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