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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比例和流程最新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15 05:36:29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绍兴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为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绍兴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比例和流程最新标准

一、工伤保险药费报销范围

工伤保险费的范围有: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绍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书面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七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九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2015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月平均工资为4309.92元。

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或者死亡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九、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目前绍兴市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4247.25×6=25483.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

孤老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注: 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故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72320元,比上年增长7.8%。全国一个价。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三、绍兴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