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为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相关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同步实施。
五级、六级伤残享受相关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O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相关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 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O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O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注: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参保单位应向工伤保险处报送工伤事故备案表。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发生轻伤事故,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职工患职业病,参保单位应于接到职业病诊断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2.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市劳动保障局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伤残等级1-10级。
3.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向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亡)待遇,并提交申请材料。
4.工伤保险处审核结算科依法审核、结算、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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