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为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
发生工伤事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填写《南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如申领工亡待遇还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亡供养亲属申报表》,如旧伤复发、康复治疗、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以及工伤治疗期间转院治疗的还须填写对应的《南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南宁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南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南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申领工伤待遇须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因工负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5)工伤治疗病历、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6)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
①属于交通事故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工伤治疗期间如果发生转院治疗的情况,还须在转院前填写《南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申领工亡待遇须提交材料(如果没有经过医疗机构诊疗的,以下第3项材料不须提交):
(1)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工伤治疗病历、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4)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供:
①属于交通事故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②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须提交材料
(1)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供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存证明、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身份证明、供养亲属经济状况证明、供养关系证明各1份;
(3)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须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份;
(4)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1份;
(5)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
(6)供养亲属在校读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1份;
(7)供养亲属每人1寸免冠相片1张;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因特殊原因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原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发生变更,或工伤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转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补差的,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领表》(附件2),并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伤残等级变更申领待遇须提交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变更前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变更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治疗病历、各类检查报告单、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工伤治疗的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5)申领人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的,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除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工伤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转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补差须提交材料
(1)《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领人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的,须提供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除提交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工伤职工本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需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因工负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劳动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4、原单位出具的《关于与XXX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的文件原件
5、该工伤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该工伤人员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存折原件、复印件(一)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
1.适用简易程序的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
2.适用普通程序的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报送地址、联系电话
(一)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市民中心(南宁市玉洞大道33号)C座二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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