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
二、预扣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文件精神,从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
鉴于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处在准备阶段,养老保险费和年金的征缴工作尚未开始,为了尽快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调整工资标准的要求,并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在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预扣养老保险和年金缴费额,预扣标准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实际增资水平较低人员实施临时性补贴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5]207号)计发临时性补贴的“养老缴费额”执行,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实施后再按经办机构的规定结算。
“养老缴费额”=(个人10月的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等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金额+9月基本工资的1/12)×12%
在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预扣“养老缴费额”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大体平衡的原则,其绩效工资计发数按照“基准线”水平计入。具体办法是,以本人9月执行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为计发基数,除以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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