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区公租房:放弃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原经济租赁房,以下统一简称为“公租房”)租赁管理工作,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房管局获悉,《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月起实行。其中规定,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房源不足可下靠一个档次
据了解,该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对届时房源不足的户型,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统筹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即一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户型,夫妻二人户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两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户型。此类家庭可在其实际应承担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的租金。
因故不能选房的可申请延后
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要服从安排,按时参加选房,应如实、准确地填报相关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申报。保障家庭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延后一次。
不过,以下情形视为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包括:逾期未参加选房且未在通知明确期限内申请延后的;已申请延后,但第二次选房期内仍未参加选房的;已参加选房但未按照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通知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在轮候配租期间自愿申报退出保障资格或在租赁期间自愿申报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报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况除外)。
保障家庭租赁期内至少抽查两次
细则要求,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以备审查。
每个保障家庭在一个租赁期限内至少抽查两次。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拒不履行年度申报义务的保障家庭,将被口头或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取消其租金减免;按照市场租金或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移送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和证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取消保障资格的意见报请市级联席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处理;对已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通过司法途径,对拒不退出,拒不缴纳租金、违约金的保障家庭,强制收回住房、追缴相关款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届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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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对于公租房已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政策包含了公租房,包括用地、资金补助、税收减免等几个方面内容,力图为想要家,却又担心断了炊的工薪族解决购房难问题。但小编得知繁忙的工薪族并没有时间将所有政策总结归纳,针对这一问题,小编特地为大家将福州公租房政策进行了整理归纳,希望能帮到想买房又不了解政策的你!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一、福州公租房政策:一个家庭只能租一套
根据新的福州公租房政策,今后申请廉租住房获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9.5万元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其他条件按照《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实施保障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其准入标准适用2011年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公租房:
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批必须满足的条件:家庭年收入7.8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47万元以下(含)的3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定向为以下人群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驻榕部队中服役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本市五城区生活),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人员,城市运行所必需的环卫、公交等行业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在五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福州公租房政策:
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外来工有望住公租房
《福州市实施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行动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方案》出台。方案提出,要不断推进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的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居住条件等公共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到“十二五”末,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全覆盖,与户籍人口公共服务的差距明显缩小。
根据方案,流动人口可享生育节育奖励,在就业指导、岗位信息等方面可享与本地居民同等服务,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实现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适龄流动儿童享受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外来务工人员还将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福州公租房政策:骗租骗购者取消5年内申请资格
按照规定,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初审,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符合条件的,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住房准入条件的,转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相关核查信息,明确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相关收入、财产准入条件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经上述审查程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签署认定意见,注明配租、配售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经联席会议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中国?福州”门户网公示,公示期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家庭信息档案。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轮候配租期间,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按月拨付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个人账户。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该家庭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现在多数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正是抱着“政府让利,不会让企业吃亏”的态度,积极加入公租房建设的项目。这些房屋一律优先保障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企业之所以这么响应,就是因为这方面的税费和优惠政策给予他们很大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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