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
在全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以开发企业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准计算,不含储藏室、车库、车位、阁楼价款,下同)2%的购房补贴。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等资料,经区住建部门审核后,到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指定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二、实行二手住房购房补贴
在全区范围内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以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所载的交易额为准,不含储藏室、车库、车位、阁楼价款)1%的购房补贴。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后30日内,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经区住建部门审核后,到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指定部门领取购房补贴。安置房未满5年交易,以及赠与、继承住房不享受以上补贴。
三、放宽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
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房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在外地工作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本地居民,在通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可在通州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贷款贴息业务,缩短借款人等候时间,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适度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提高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四、适当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
对通过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普通新建商品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各商业银行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新建商品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1月1日至3月31日。凡在此期间签订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或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者,可享受以上相应优惠政策。对1月1月前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此期间撤销、变更原购房合同,与同一开发商重新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如遇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补贴资金按现行区镇两级财政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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