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自治区统筹力度,强化盟市、旗县(市、区)责任;坚持整体规划、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化水平,为实现乡村教育现代化、打造祖国北疆教育事业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加强乡村教师对*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区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打出组合拳,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加强培养补充,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改革制约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拓宽乡村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和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相关制度建立,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使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育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能力稳步提升,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得到较好改善,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提升,“进得来、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引进、激励、培养和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乡村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实施范围
包括自治区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学校(包括教学点)在编在岗教师。
四、政策措施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 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教育,确保乡村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和培养的首要内容,全面提升乡村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师德水平。切实加强乡村教师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
2.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全面落实自治区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科学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实施办法。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树立本地区优秀乡村教师先进典型;通过宣传先进事迹,弘扬高尚师德,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要针对师德建设中热点、难点等问题,建立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
3.完善师德考核考评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师德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师自评、家长和学生测评及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按照过程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对乡村教师师德进行考评。逐步推进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和学校,必须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年度考核、工资绩效考核、评优奖励、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特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评审的主要依据,坚决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多措并举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继续实施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按照国家政策,凡属国家规定的实施“特岗计划”范围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原“两基”攻坚旗县、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旗县、少数民族自治旗、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自治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以下的农村牧区学校补充教师,要全部纳入“特岗计划”,加大紧缺学科乡村教师的招聘力度,进一步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各地区要切实落实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编制,落实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补贴。
2.加强乡村教师招聘工作的统筹。为了严把乡村教师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新聘乡村教师的质量,乡村学校补充教师(含特岗教师、免费师范生),要在盟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盟市以上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新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在乡村学校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所在旗县(市、区)教师交流轮岗范围,进行交流轮岗常态化管理。
3.实施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在实施国家部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基础上,从2017年至2020年实施自治区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各旗县(市、区)根据本地区乡村教育发展实际,在本地区空编额内提出乡村学校紧缺学科师资的需求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自治区招录热爱乡村教育、自愿到乡村学校从教的优秀本科学生,与旗县(市、区)签订合同后,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招录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毕业后,经试讲和考核合格的,按照上述合同直接分配到乡村学校任教,本地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编制,工资纳入财政统发。定向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报请教育部同意后统一下达。
4.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开展旗县(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相关政策,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全面推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有效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5.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活动。从起,各盟市、旗县(市、区)城区优质学校每年要定点帮扶本区域内一所或多所乡村学校。各盟市要建立教学名师工作室,组成人员须有乡村教师代表。通过优质学校的帮扶和教学名师的言传身教,着力提高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退休优秀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热,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身体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要对支教讲学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偿。
(三)努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落实乡村教师补贴政策。各地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苏木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61号)规定,落实乡村教师工作补贴。各地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向乡村教师进一步倾斜,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自治区将制定乡村教师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并对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2.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彻底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提供生活保障。同时,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本地区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
3.完善乡村学校岗位管理制度。各地区要落实乡村学校与城区同学段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相同的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量控制,教育部门动态调配”的原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旗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学需求、教师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对于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紧缺学科优秀教师,可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以鼓励优秀乡村教师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
4.实行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乡村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要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5.加大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乡村教师的表彰力度。自治区按照有关规定将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各盟市要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予以物质奖励。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6.建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救助范围。
(四)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高等学校、盟市、旗县(市、区)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学校四级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为完成乡村教师的系统培训提供保障。自治区教育厅要发挥好统筹规划和督查指导作用。
2.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力度。自治区教育厅要研究制定至2020年校长教师能力提升培训规划,加大向乡村校长教师培训政策倾斜力度,确保到2020年,完成全区乡村校长教师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员培训,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深入实施“国培计划”,通过“乡村教师走出来、名优教师(校长)走下去、网络空间联起来”的培训研修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选拔培训10000名乡村骨干校长教师,进一步加强紧缺学科乡村教师培训。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3.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三通工程”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到2017年底前,完成每位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推进每个乡村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
4.加强师范生职前培养和新教师入职培训工作。高等师范类院校要加强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建立和完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少于一个学期集中实习的制度,科学设计实习环节和办法,加强实习过程监督,切实提高实习的有效性。各盟市要建立新招聘乡村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合理设计培训方案、方式和内容,由盟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为期一个月入职前的实践培训,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适应教学岗位的能力。
(五)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1.完善以旗县(市、区)为主的乡村教师队伍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各旗县(市、区)要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由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中心区和嘎查村学校师资调派、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选拔、任免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编制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适当增加乡村寄宿制学校教职工附加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提出分配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的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通过调剂编制、加强教师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和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乡村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课程。各地区要全面清理整顿其他事业单位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各地区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从学校长期借调教师和管理人员。各地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在岗的长期使用的临聘教师问题。各地区、各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长期(不得超过一学期)使用临聘教师。
3.改革完善乡村教师管理制度。各地区要全面推行聘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聘用程序,把聘用合同作为乡村教师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学校与教师的人事关系,建立和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推进我区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体系完善、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强化申请认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查,提升教师职业准入门槛,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按照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要求,加强对乡村教师入职后的工作考核和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促进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4.建立全区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教育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全区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乡村教师唯一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及时了解掌握乡村教师队伍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工作职责,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编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人事管理、职称评聘等政策措施方面给予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地区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盟市于 3月底前,将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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