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惠民政策 > 正文

吉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更新时间:2023-08-21 15:55:45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吉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

第二章 提取类型

第三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本州农村户口、外来务工人员、辞退、开除、刑事处分除外)且住房公积金停缴6个月以上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一定的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公转商贷款”本息的;

四、符合特殊情况提取的。

第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并偿还本息的;

三、工作关系转出本州的;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第三章 提取的基本资料

第六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均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缴存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代理提取

专管员可为缴存人办理销户提取、异地转移,提交:

一、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缴存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三、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委托书,该委托书需经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提取的证明资料和额度

第八条 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

一、退休的

(一)退休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人社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本州农村户口、外来务工人员、辞退、开除、刑事处分除外)且住房公积金停缴6个月以上的;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四、出境定居的

(一)提供《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绿卡);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一)继承人与原缴存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原缴存人配偶办理提取的,其配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原缴存人单位开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2.原缴存人子女办理提取的,其子女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原缴存人单位开具的父亲或母亲与子女关系证明;

3.原缴存人父亲或母亲办理提取的,其父亲(母亲)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原缴存人单位开具的父亲或母亲与子女关系证明。

(二)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见附件1)

(四)住房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缴存人死亡证明指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无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的,由原缴存人所在单位证明。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没有合法证明的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五)对住房公积金转账处理:原缴存人的直系亲属(配偶或子女、父母)办理提取,如果原缴存人在银行仍存在个人账户,则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原缴存人的账户上,如果原缴存人已不存在个人账户,则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到办理提取手续的直系亲属账户上。

以上五种情况提取公积金,在中心有贷款的偿清贷款后再予办理。

提取额度:

以上五种情况提取公积金,可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予以销户。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

一、提取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

(二)在中心无贷款;

(三)所提供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证明材料符合中心当年规定;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或翻建住房第一层完工后,才接受申请;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已购入一定材料并施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二、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因购买住房并用《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1.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证》;

3.《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类提取,管理部免予调查。

(二)处于购房阶段提取:

1.用《购房合同》提取

(1)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不低于20%首期付款凭证(银行POS刷卡小票或现金交款单或进账单)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调查表(见附件2。此种提取,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查与否)。

2.购二手房提取

(1)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此契约由房产管理部门监制)或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完税证》。

(3)《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类提取,管理部免予调查。

(三)在我州以外的城市购房,符合提取公积金的基本条件,也可申请提取。我中心对《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都将与购房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予以核实,对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予以处罚。申请人分别按以下六种类型提供主要资料均可:

第一种:

①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②不低于20%的首期付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种:

①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②不低于20%首期付款凭证(银行POS刷卡小票或现金交款单或进账单);

③《契税完税证》。

第三种:

①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②不低于20%首期付款凭证(银行POS刷卡小票或现金交款单或进账单);

③《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四种:

①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

②不低于20%首期付款凭证(银行POS刷卡小票或现金交款单或进账单);

③与商业银行签定的、购买该套住房的《借款合同》。

第五种:

①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定的《购房合同》,此合同上具有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盖的备案登记印章;

②不低于20%首期付款凭证(银行POS刷卡小票或现金交款单或进账单)

第六种:

①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

②《契税完税证》;

③《增值税普通发票》。

凡符合以上六种资料之一的,管理部免予调查。

(四)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1.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1)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提取前两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手续。

(3)建房总价的核定: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面积和当地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单价)确定;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

该类提取,管理部免予调查。

2.处于施工阶段的

(1)《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本时间不受发证时间限制;

(2)申请提取前两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手续;

在村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供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批复的时间为申请提取前两年一月一日以后,另提供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

(3)受理条件:所建住房第一层完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4)建房总价的核定:管理部2人(含)以上到建房现场进行调查,所建房屋在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面积和当地当前楼梯房平均售价(单价)确定;所建房屋在农村的,根据实际建房成本确定。工作人员将所核定“建房总价”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调查表》中予以明确。

该类提取,管理部必须调查。

(五)大修住房提取

1.大修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此《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受发证时间限制;

2.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鉴定为C级(含)以上,则符合大修条件;

3.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

4.受理条件:缴存人已购入一定材料并施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5.大修总价的核定:按《施工合同》核定,工作人员将所核定“大修总价”在《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调查表》中予以明确。

该类提取,管理部必须调查。

三、提取额度

1.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

2.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即可按账户余额全额(至百元数)提取,本人提取额未达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额度与此相同。

第十条 可提可贷政策

一、申请对象

(一)凡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且首次申请贷款的缴存人;

(二)新就业大学生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并且不受购房面积限制。

二、可提可贷额度

可提额度以借款人实际首付金额为准,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30%,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夫妻公积金余额之和(公积金余额留足5000元,以备第1个月对冲金额不足而造成逾期),不足部分,再予以贷款,提取与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第十一条 缴存人的未婚子女购房、且子女在州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1.购房资料按第九条提交;

2.缴存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此证明凭家庭户口簿或缴存人单位出具;

3.缴存人子女的未婚承诺书。

第十二条 提取次数

对同一套住房(含购买、建造、翻建住房),每个提取人只能提取一次,初审人员通过系统查询核实。

第十三条 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提取的

一、提取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3个月(含)以上;

(二)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提取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三)目前在缴存地(提取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租住商品住房(含城镇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

1.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配偶)最近一个月无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2.租赁合同(协议);

3.本人身份证(已婚的,包括配偶);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配偶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1个月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本人工资本(卡),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包括配偶工资本(卡);

6.所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7.所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租房提取承诺书(见附件3)。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工资本(卡)与上款相同。

三、申请时间

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并提交首次申请时应提交的全部资料。

四、提取额度

(一)不超过年租金总额。

(二)不超过最近12个月汇缴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的,提取的额度为最近12个月汇缴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提取额度为封存当月起最近12个月汇缴总额。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三)当已婚职工提取额未达到年租金总额时,还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最大额度与上款相同。

(四)如果职工因贷款而办理了按月对冲业务,月缴存额(含配偶)高于月对冲额,职工可提取其差额用于支付房租,提取的最高金额为最近12个月汇缴总额与最近12个月对冲额的差额。

(五)不超过当地月租金市场平均价,其中吉首、凤凰不超过1500元/月,古丈、泸溪、花垣、保靖、永顺、龙山六县不超过800元/月,以后随着市场价变化再调整。

五、不予提取的情况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

(二)房产部门虽已出具职工(配偶)无房证明,但经管理中心(管理部)核查,职工(配偶)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售房方已向职工交房、职工由于自身原因不入住的。

六、审核

职工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管理部(分中心)应不定期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中心纳入黑名单记录,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注:中心于2015年6月17日下发了《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实“无房证明”真实性的通知》,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应按该《通知》要求,对租房提取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一)提取条件

1.申请按月对冲的,对已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含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以下皆同)即可申请;对新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即可同时申请;

2.申请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的,无论已发放或新发放的,偿还贷款须在一年(含)以上;

3.对已发放的贷款接受申请时,借款人应无逾期贷款,包括担保公司曾经代偿的逾期贷款也已偿清。此条由管理部工作人员根据借款人还款记录进行核实。

(二)提取额度

1.按月对冲的,对冲的金额不超过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并且不超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借款人的月缴存额不足以对冲月还款额,还可对冲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以下皆同)的月缴存额,即:当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还款额时,则按月还款额对冲;当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小于月还款额时,则按月缴存额之和对冲,不足部分再从借款人银行账户上扣款。

2.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的,可按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全额(至百元数)提取,但不超过贷款余额。

二、偿还组合贷款银行贷款部分的

(一)提取条件

凡与我中心签订了《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并发放的组合贷款,借款人夫妻的住房公积金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节余,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1.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2.银行提供的月还款额证明材料。

(三)提取额度

1.对按月还款的,采取每6个月返还一次,返还的金额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之和与已对冲的住房公积金还款额的差额,并且不超过其银行6个月还款额;

2.对提前结清贷款的,提取额度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相同。

三、偿还公转商贷款的

(一)提取条件

凡与银行签订了《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借据》的“公转商”贷款并已经发放。

(二)提取额度

借款人自行按商业银行确定和利率偿还贷款本息,中心实行按月提取,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月还款额为标准,提取金额和逾期后停止提取与纯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规定一致,提取金额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四、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一)提取的条件

1.在中心无贷款

2.凡在湘西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含省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与异地公积金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个人信用报告》、银行还款流水(即能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有效资料)

(三)提取额度

我中心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含配偶)月缴存额或月还款额(两者取低值),每半年或一年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其偿还在异地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符合特殊情况提取的

本规定所指的特殊情况指缴存人或其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遇到突发事件、家庭生活困难三种情况。

一、提取条件

在中心无贷款。

二、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一)重大疾病提取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哮喘(年三次住院以上者)、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合并心衰、高血压病三期(有心、眼、脑、肾并发症之一)、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硬化、精神分裂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全瘫及特定部位骨折、多发性肝硬化、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克隆病、慢性心力衰竭、痴呆、血友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其他重大疾病(即医院下病危通知的疾病)等。

1.与缴存人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即结婚证或家庭户口簿或缴存人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重大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重大疾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个人住院结算单原件与复印件,即能证明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包括后期发生的医药费用),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的时间为自申请提取之日起3年内。

(二)突发事件提取

突发事件是指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如:车祸、火灾、水灾等),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况。

1.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上款“重大疾病关系证明”材料相同;

2.发生突发事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发生车祸的证明材料由交警部门出具;

(2)发生火灾的证明材料由消防部门出具;

(3)发生水灾的证明材料由提取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

3.调查报告。

注:突发事件发生后1年之内办理提取。

(三)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家庭生活困难对象指城乡低收入家庭。

1.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上款“重大疾病关系证明”材料相同;

2.城乡《低保证》。

三、提取的额度

1.重大疾病提取: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提取金额。

2.突发事件提取: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提取金额。

3.家庭生活困难提取:按年提取,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提取金额。

第五章 提取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提取流程

一、流程步骤

1.受理申请→2.资料初审→3.调查→4.复核(审批)→5.资金转账。

二、流程简介

(一)受理申请:管理部向提取人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包括:提取对象、条件、额度、流程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提交申请资料;

(二)初审:初审人员审核申请资料,对资料原件扫描、录入,并提出提取金额意见。属于销户、偿还贷款提取的,只需要初审就可以直接办理(如果对缴存人提供的资料有疑问,调查核实后再予以办理);

(三)调查:对需要调查的提取情况,管理部应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对申请人购买、建造、大修、租赁住房、突发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四)复核(审批):复核人员对非销户提取人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扫描、录入、提取金额进行复核(审批),管理部主任对非销户提取在纸质资料上审批;

(五)资金转账:财务人员将提取金额转账到提取人账户上。

第十七条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异地转移

第十八条 取消因工作关系转出本州的缴存职工销户提取,只能办理异地转移

一、转移的条件

1.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可以查询到该缴存人的基本信息;

2.工作关系转出本州、公积金已封存的;

3.在中心无贷款。

二、转移的额度

全额转移。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