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征收原则
(一)坚持“政府负责,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二)坚持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征收主体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渭南市二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织实施征收和补偿工作。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为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第四条:征收改造范围
东起民主路,西至解放路,南到东风大街,北至人民大街。
第五条:安置地点
依据城市规划,住宅用房建设在渭南市老货站新建安置区。营业用房就地安置。
第六条:计户依据
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作为计户补偿依据。
第七条:房屋产权及使用权面积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产权有争议的,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指挥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交房时间先后发放选房顺序号。补偿安置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临时安置补偿费(以下简称过渡费)、奖励费、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所需交纳的房款,或应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款,被征收人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第十条:补偿原则及方式
(一)征收居民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及职工住宅参照居民房屋补偿安置。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性质为住宅,具有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临街底层自然间的被征收房屋,经指挥部认定审核,可视为经营性用房。
(四)生产加工工业和仓储性用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五)地下室、煤房、杂物间及附属物(附着物)等不作为安置房屋面积计算,只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六)安置户型分为55?、65?、75?、95?、105?、115?,共六种户型(最终以审批后的方案为准)。
(七)被征收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产权置换房屋为高层框架结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八)被征收人按照交房顺序号选房,一户有两套以上(含两套)安置房屋的,原则上实行高低搭配。
(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不予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土地使用权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同地段基准地价(集体土地为区片地价)。
第十一条:补偿标准及奖励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并分别享受下列奖励:
1、在第一时间段(即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的6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
2、在第二时间段(即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1日至8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奖励。
3、在第三时间段(即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81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
(二)住宅房屋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一证一安置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住宅用房产权面积与安置房屋面积实行1:1.2置换,并分别享受下列奖励和优惠:
1、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置换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0%。
2、在第二时间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置换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8%。
3、在第三时间段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置换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
4、产权置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与置换房屋的同等面积部分,双方按评估价互找差价。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0日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免交房屋差价款。
5、置换后的面积可以就近上靠上一等次的较大户型。该户型内超出部分面积的价款按2800元/?结算。超出安置面积10-20平方米的,按3200元/?结算。购买面积限于20平方米以内。
(三)营业房屋产权置换
营业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采取大厅式同等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每户3万元;在第二时间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每户2万元;在第三时间段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每户1万元。
第十二条: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每月8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每月500元?月支付。超过30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营业用房,按每月40元/?支付。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支付。
第十三条: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补偿费1000元/户。
第十四条: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需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私自拆除。否则,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90日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的奖励优惠政策。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向指挥部,由原登记发证部门注销。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产权置换房屋移交标准
(一)外墙:刷彩色涂料;
(二)内墙:墙面、顶棚均为混合砂浆压光;
(三)地面:现浇砼面;
(四)门窗:入户门为钢制门,室内门留门洞不装门;单元入户门为钢质电子对讲门,普通塑钢窗;
(五)厨房、卫生间:地面做至防水层,墙面为水泥砂浆拉毛;
(六)阳台:全封闭,普通塑钢窗;
(七)上下水:上水管道安装至水表,下水管道接通至室内;
(八)强弱电路:室内预埋暗管并穿线;
(九)电梯:选择质量达标的知名品牌电梯;
(十)供暖:集中供暖;
(十一)每单元平层不超过六户。
第十六条:本方案自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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