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布了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那么兰州市棚户改造项目都有哪些呢?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具体详情如下文。
“2018年,我市初步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37个,改造户数51517户。其中:计划2018年6月底前开工的省列棚户区改造项目20个,改造任务31206户,任务量占全省第一位;2018年10月底前开工的市列棚户区改造项目17个,改造户数20311户。12月13日,全市棚户区改造现场推进会在安宁召开,副市长唐琦总结了2017年我市棚改工作,并对2018年及“十三五”期间棚改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与会人员还实地参观了安宁区安宁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会上,市房产局通报的2017年1-11月份全市棚改进展情况显示:今年棚户区改造新建任务30502户,涉及22个项目,基本建成任务5299户,截至目前,新建任务和基本建成任务已全部完成。近年来,我市共累计实施棚改项目182个、改造户数12.5万户。
2018年各区县(管委会)将涉及的棚改项目分别为:城关区10个项目,改造涉及12897户;七里河区5个,2591户;西固区8个,4563户;安宁区3个项目,3007户;红古区1个,1600户;榆中县2个,5347户;永登县1个,430户;兰州新区2个,2942户;高新区3个,10167户;国资委(国资利民)改扩翻项目2个,7973户。
城关区(10个)
庙滩子整体改造项目(1号地块11栋楼)包括省列和市列项目(庙滩子南至规划B400-2以东,西至九州大道以北)
甘肃建工建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居民楼改造项目(排洪南路630-778)
盐白片区-伏龙坪红泥沟片区棚改一期(地块一:盐场路青白石地区;地块二:伏龙坪红泥沟地区)
张苏滩批发市场及区工商局家属院棚改项目(城关蔬果批发市场以东、兰州文兴学校以南、张苏滩水产批发市场以西、南河路以北)
南河新村-金昌路棚改项目一期(地块一:市经委家属院以西,南河路以南,读者大道以北;地块二:金昌路25-54号,省公安厅北侧)
国资利民城区改扩翻项目(城关区范围内)
兰州市城中村改造滩尖子安置点10-11号地块住宅区(A区)(天水北路东侧)
兰州市城中村改造东岗镇村安置房项目(东岗镇村社区)
定西路片区棚改项目(定西路1-25号,瑞德大道2-18号,兰大现代物理系以东,瑞德大道以西,省中医学院以南,定西路以北)
甘肃煤炭大院片区棚改项目(东临天水路、南临民主西路、西临兰州交运集团第四客运公司,北临麦积山路)
七里河区(5个)
甘肃建投机关大院东区2号楼棚改项目(西津东路573号)
龚家湾原兰州玻璃厂家属楼及周边地区棚改项目(龚家湾街道武山路社区)
兰电物业棚改项目(三期)(龚家湾地区)
兰州兰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棚改项目(二期)(兰州通用机器制造厂内)
下西园电信传输局家属院棚改项目(下西园街道下西园社区)
安宁区(3个)
安宁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十里店、孔家崖、银滩路、刘家堡、安宁堡、沙井驿片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安宁棚改项目(银宁东路110号,建宁东路以北,交大桃海花园和丰润安宁花园住宅小区以南,众邦2号院以西,兰州新盛电力公司办公区以东)
兰州交大校本部家属院(安宁西路88号)
西固区(8个)
寺儿沟棚户区(寺儿沟沿线及中心城区范围内)
西固城投河口棚户区(河口镇)
兰州石化福利西路棚户区(二期)福利西路
原西北合成药厂棚改项目 (西固中路293-341)
兰州力威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棚改项目(庄浪西路914号)
兰储家园(东苑)棚改项目(康乐路)
兰州建筑材料总公司棚改项目(西固东路453号)
棚户区补偿标准
棚户区拆迁和其他房屋的拆迁,本质上都是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的征收。但是,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生工程,在拆迁补偿政策上有更多的倾斜,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应当更加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中也要求,尊重被拆迁人的补偿选择权。
棚户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棚户区拆迁补偿,本质上还是国家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因此应当按照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1、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条例》对这三项补偿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条例》第22条规定了安置补偿费,即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规定,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从棚户区的概念来看,棚户区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以对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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