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税收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国税局、福州海关)
二、大力支持直接融资。设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与省级财政共同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照市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95号)文件执行,并自动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优先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纳入投资范围。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完善“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坚持强化融资服务。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兼并重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并尽快开展运作,形成政策性担保与民营担保协调发展、市县协作联动的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入省级再担保体系,通过资源整合,有效促进担保机构扩大业务领域。各银行业机构优先与加入省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积极创新信贷模式,改进续贷管理,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提高贷款期限的匹配度。加强对不合理涉企收费行为的治理,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福建海峡银行福州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进行风险补偿。支持小微企业使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并按《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给予贴息补助。继续推进“小微企业成长贷”工作,重点扶持一批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担保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
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我市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协调解决小额贷款类上市后备企业在产权、土地、规划、资产重组等股改上市进程中的困难,加快上市进程。监管评级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务行为执行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3‰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海峡银行)
四、全面加强用工服务。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县(市)、区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如职工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补贴政策。
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合作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优化配置公共服务。在小微企业聚集区域和行业,重点建设、培育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面向产业、贴近企业、集聚资源、集成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优化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和完善广告宣传、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等服务功能。鼓励小微企业向新业态、新行业转型,对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传媒等新行业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和帮助;认真开展小微企业减负专项行动,解决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负担问题。对被评为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六、继续支持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育成中心、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各类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继续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培育工作,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各类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孵化用房给予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被评为省级创业基地的给予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七、着力完善信息平台。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我市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继续配合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加快与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平台对接步伐,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挖掘能力,探索建立小微企业服务监测机制,持续观测和记录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人员结构等方面有代表性的数据,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现状,为细化小微企业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增加小微企业监测样本,提高运行监测的覆盖面和准确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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