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39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资金达到15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市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 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生产型、实体型、生产性服务业微型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从2013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微型企业不少于1000户,带动就业不少于5000人。
第五条 成立兰州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县(区)分管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具体负责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和办法。负责每年提出扶持微型企业行业指导目录。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七条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累计对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创业申请
第十条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市户籍人员或来兰州取得居住证并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
(二)具有创业能力;
(三)初次创办企业;
(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
(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
(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县(区)工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各县(区)工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一)、(二)、(六)、(七)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县(区)工商局。
第十三条 县(区)工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三)、(五)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县(区)工商局将申请资料汇总后,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县(区)工信局。
县(区)工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 创业培训、审核及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县(区)工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工信和人社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合格后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县(区)工信局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基本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县(区)工信局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县(区)工信局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工信委。
第十七条 创业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创业者基本情况;
(二)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工信委应及时将各县(区)报送的名单及资料提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通知县(区)工信局,将本县区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创业所在县(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创业所在县(区)工商局收到移送的申请人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市、县(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市工信委确定的扶持名单,按市、县(区)6:4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局,税收奖励资金按照市、县(区)税收受益比例由市、县(区)财政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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