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高考知识网 > 惠民政策 > 正文

温州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温州拆迁补偿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3-08-22 00:51:3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温州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温州拆迁补偿新政策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那么和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高考知识网在网上收集整理了一些关于温州拆迁补偿最新标准的信息。注:温州拆迁补偿标准请以温州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本文仅仅起到参考作用,真实性与否并未做核对。

部分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25元/?。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保底1000元/次。

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

三、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块:安排在里?二期予以集中安置。

(二)安置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三)安置价格: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算、结清差价。

(四)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安置房回迁时各支付一次。

(五)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四、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励、补助: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1、旧房补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安置面积:先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可在征收范围内模拟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再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换算确定与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等价值的集中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3、安置价格: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计价,与原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计价。

4、户均增购:被征收人凭本人户口簿享受一次集中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24平方米户均增购(不符合户均增购规定的除外),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中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计价。

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人共有住宅用房的共有权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个被征收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5、异地集中安置奖励:按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价值扣减该面积购房差价款后金额的5%给予奖励。

6、众用分摊价格:集中安置房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7、套型差:被征收人实际认购的集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选择分套安置的,仅能在其中1套中享受。不符合套型差优惠结算规定的除外),按6000元/平方米计价;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8、因住宅期房安置房实测面积小于认购时预测面积,造成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款后,予以货币收购。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优惠:

1、被征收房屋属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的15%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他奖励补助具体根据《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执行。

部分营业、办公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办公用房每月25元/?;营业房临民航路(学院路以北)、龟湖路、蒲鞋市路每月120元/?,临民航路(学院路以南)、学院路、黎明路、南浦路每月150元/?,其他路段每月80元/?。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住宅变更营业房认定:

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执行。

三、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

四、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点:营业用房安排在里?二期安置(期房);办公用房安置在南郊区块小微双创集聚区安置(期房)。

(二)安置面积: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三)安置价格: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由被征收人计算、结清差价。

(四)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安置房回迁时各支付一次。

(五)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24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他奖励补助:

1、腾空奖:根据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奖励。

2、连片奖:根据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1200元/平方米奖励。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条件的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合法产权住宅用房符合《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以下简称“住改非”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但其底层住宅改变功能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1995”图卡记载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可按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结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

(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5%;

(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商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底层住宅临街(路、巷等)部位予以实地测量后确定的面积为依据。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货柜、隔墙等);宽度(门幅)有分隔的,按实际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宽度(门幅)计算。营业部位内的楼梯、洗手间、储藏室(仓库)等非直接用于经营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得计入。